《武汉理工大学招标管理办法》经2011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使用学校各种资金办理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工作;
(二)研究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相关文件和方案;
(四)研究、审议评标专家的组成;
(五)审定重大采购与招投标项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指导、组织与协调学校招投标管理工作;
(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招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审核招标申请,发布招标公告;
(四)参加招标方式的审定和招标文件的审查;
(五)监督招投标活动程序的执行情况;
(六)负责评标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七)完成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设立基建、维修与绿化、设备与物资、医疗药品、图书5个专项招标工作组,各工作组组长分别由相应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各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制定招标工作实施细则;
(二)提出招标申请,拟定招标方式;
(三)编制招标文件,接受投标报名,对招标文件进行技术释疑;
(四)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
(五)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六)发出中标通知书;
(七)拟定合同文本,组织合同的洽谈、审查、签订工作;
(八)遵照档案文献管理规定,负责招投标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的组成、产生及工作职责:
(一)自行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由学校相关单位的代表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含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主要工作职责: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所需数量的中标候选人。
(二)委托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的组成、产生、工作职责按湖北省或武汉市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招标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 学校基建工程、维修与绿化工程、设备与物资(不能形成学校固定资产的除外)、医疗药品、图书等项目,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进行招标:
(一)基建工程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本数,下同)的项目;
(二)维修与绿化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三)设备批量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件(套)价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四)家具、医疗药品、图书等批量金额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五)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一个月内同类项目合同总价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应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采购与招标项目,是指单件(套)或批量在1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项目。
本办法所称货物项目,是指设备、家具、图书、医疗药品等。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绿化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项目,是指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殊项目,是指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特供设备、中外文报刊期刊、采用正常招标程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项目。
第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省(市)政府对招标工作适用范围及限额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经费来源或相应资金已经落实,必须经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立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达到法律法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学校向3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自行组织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学校招标投标网发布。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及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方式的确定办法。
(一)学校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载明了招标方式的,校长办公会或校园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对招标方式作出决定的,按文件的批复或决定的结果执行。
(二)重大采购与招标项目由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召开专项招标工作组会议确定招标方式。
(三)特殊项目由专项招标工作组组长主持召开专项招标工作组会议确定招标方式,项目预算达到重大项目经费标准的,还需报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
(四)其他情况下由专项招标工作组组长主持召开专项招标工作组会议确定招标方式。
第十九条 招标组织形式分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一)自行招标,是由专项招标工作组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二)委托招标,是由专项招标工作组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要求,遵照法律法规及地方省(市)政府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活动。
第二十条 电子资源的采购,可以参加国家或地方省(市)组织的团购。
第五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工作程序:
(一)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招标申请,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核。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按审批的权限,审批同意立项的意见;
2.明确的经费来源;
3.重大项目的专业设备招标,须有专家通过的论证报告。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确定投标人名单;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招标文件答疑;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
(八)开标评标定标;
(九)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拟定、洽谈、审查与签订合同。
第二十二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文件审查、投标人名单确定、定标、合同审查等办法。
(一)达到重大采购与招标项目规定数额标准的,由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召开专项招标工作组会议审定。
(二)其他项目由专项招标工作组组长主持召开专项招标工作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程序:
(一)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招标申请,报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核。书面申请应包括以下材料:
1.按审批的权限,审批同意立项的意见;
2.明确的经费来源。
(二)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
(三)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四)实地考察;
(五)确定投标人名单;
(六)发售招标文件;
(七)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定标;
(十)发送中标通知书;
(十一)拟定、洽谈、审查与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审核办法。
专项招标工作组组织编制预算,审计处组织审核预算。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审查、招标控制价确定、投标人名单确定、定标、合同审查等办法。
(一)达到重大采购与招标项目数额标准的,由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主持召开专项招标工作组会议审定。其中,工程预算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项目招标控制价由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二)其他项目由专项招标工作组组长主持召开专项招标工作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六条 对抢修工程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先施工抢修,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影响干预招标工作,使招标工作未能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形式、范围和标准、程序进行的;
(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
(五)评标专家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专家小组成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参加招标工作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活动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废标处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至少一年之内禁止参加学校的招投标活动。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多处错漏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个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全部或部分相同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授权同一人作为投标人代表的;
(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有证据证明投标人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有关机构或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三十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负责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满 足本办法第十条招标范围及限额标准规定,因客观原因造成招标不成立的,经专项招标工作组拟定其他采购方式,送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核,达到重大采购与 招标项目数额标准的还需报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监 督其采购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关于本办法资金性质、招标范围和限额标准规定外的招标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招标方案,经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监督其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按照《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生活物资的采购,由后勤集团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招标工作行为规范,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监督其采购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专项招标工作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招标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图书、医疗药品的招标合同书,由相应专项招标工作组负责人签字后盖“武汉理工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10月6日学校颁布的《武汉理工大学招标工作暂行办法(修订)》(校办字〔2008〕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