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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专项工程预选投标人(承包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12-30访问量:529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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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   录入日期:2016-03-09 

(经2015年12月24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专项工程投标人资格管理,规范学校专项工程的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武汉理工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武汉理工大学供应商(投标人)管理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工程,是指未达到国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限额标准的维修工程、园林与绿化工程、市政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钢结构工程和房屋加固工程、弱电工程以及其他工程和与工程相关的货物及服务。
第二章  专项工程预选投标人(承包商)资格的确定与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专项工程预选投标人(承包商)(简称投标人,下同),是指具有上述工程类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并经过学校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确认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1.具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和招标项目所要求的企业规模;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 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在武汉地区有固定的经营场地;
6.具有履行专项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维修能力或相适应的服务能力;
7.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投标人资格,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工作结束后,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与入围投标人签订入库协议。每个专业类别的入库投标人应在10家(含10家)以上。
第六条 投标人可以同时入围不同类别的专项工程投标人信息库。
第七条 学校自行组织招标的专项工程,已入投标人信息库的单位,评标过程中不再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 投标人信息库原则上二年预选一次。后勤保障处组织相关部门根据投标人每个年度内参与投标工作、工程施工、工程结算、使用单位意见等内容进行考核、评比,实行末尾淘汰。特殊项目或特殊情况也可视信息库的使用需要及时补充投标人入库。
第九条 专项工程项目中标人确定的程序按《武汉理工大学供应商(投标人)管理规范》执行。
第十条 维修工程应急抢修项目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维修工程的相关人员、本单位纪检员及招标办相关人员直接从投标人信息库中抽取中标人。
第十一条 达到国家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专项工程,不影响入库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若记入学校不良行为信息库的投标人,不得参加学校任何投标活动。
 
第三章  专项工程预选投标人(承包商)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并管理专项工程预选投标人信息库。
第十三条 投标人的关键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专项工程资质、关键技术人员、经营地点、联系方式,第四条规定的资格条件等信息的变更,应在变更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和后勤保障处。
第十四条 接受投标邀请的投标人,若不能参与投标,必须在接到邀请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不能说明原因的,视为放弃进入专项工程预选投标人信息库资格。
第十五条 专项工程投标人的考评工作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组织实施,考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评不合格的投标人直接取消专项工程预选投标人信息库资格。
第十六条 参与考评的投标人有符合《武汉理工大学供应商(投标人)管理规范》不良行为情形之一的,由绿化与维修专项招标工作组会议决定的书面材料,报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记入学校建立的不良行为信息库,该单位后续不得参加学校任何招投标活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