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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19-12-30访问量:641信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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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师校发字[2019]14 号 关于印发《东北师范大学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2019 年修订)》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

  《东北师范大学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2019 年修订)》已经 2019 年 1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北师范大学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2019 年修订)

  东北师范大学2019 年 1 月 22 日附件:

  东北师范大学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

  (2019 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分散采购行为,强化对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咨询指导与技术支持,明确校内分散采购的流程和要求,提高学校采购执行的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东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校内分散采购,是指由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采购预算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非政府采购行为。

  第三条 校内分散采购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是项目采购单位。项目采购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明确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强化采购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岗位职责,按照“职责清晰、权责对等、管采分离、相互制约”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

  第四条 项目采购单位应强化分散采购项目采购前调研论证环节,对采购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以及与建设项目的相关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对于校内分散采购中涉及到水、电、暖、气的改造与增容、建筑结构改变、资产管理等事项,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到相关职责权限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第六条 校内分散采购可参照《东北师范大学非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采用校内招标、校内磋商、定向采购等方式实施,也可以采用采购单位自定的、可实现有效竞价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

  第七条 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货比三家、集体决策”的要求,在充分进行产品市场及价格调研的基础上,科学选择采购方式,通过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 项目采购单位应按照“全程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对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包括报价文件、决策记录等)注意积累与完整保存,及时做好立卷归档以备核查。

  第九条 学校对校内分散采购实行分级公示制度,强化结果公示、推进信息公开、扩大群众监督。

  (一)采购金额达到 5 万元人民币的货物和服务类校内分散采购项目以及采购金额达到 10 万元人民币的工程类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中心进行公示。

  1.采购单位在成交供应商及成交价格确定后,项目采购组在学校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校内分散采购公示备案”业务,采购中心受理后将在采购中心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 3 天。

  2.经公示无异议的,采购中心予以备案;对公示有异议的,采购中心不予备案。

  3.项目采购单位凭公示备案表及相关票据、合同等,按照学校财务有关规定办理报账和支付等事宜。涉及工程类校内分散采购事项的,工程结算金额以审计部门的最终结算审计结论为准。

  (二)采购金额未达到 5 万元人民币的货物和服务类、或采购金额未到达 10 万元人民币的工程类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应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自行公示。

  1.公示方式。凡使用单位预算经费实施的,可选择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示或选择在单位设立的信息公开场所或场合进行公4示;凡使用科研经费实施的,可选择在本项目组内部进行公示。

  2.公示内容及程序。公示内容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及内容、成交供应商、成交价格、采购小组成员、采购日期等关键信息,格式自定。公示可按采购项目单项实施、也可按季度或学期批量实施。

  3.自行公示结果不作为财务报账和支付的必要凭证。

  第十条 项目采购单位按照《东北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凡须签订采购合同的,自行与供应商草拟和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一条 各单位分散采购进口产品时,需符合《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 45 号)和《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令第 44 号)。涉及办理免税事宜的,需提供一份完整合同,交由采购中心统一办理。

  第十二条 采购人员必须按照《办法》中的相关纪律要求,严格遵守回避纪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内分散采购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或抽查。对不按本指导意见组织分散采购活动、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的,采购中心将责令其改正;对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移交学校纪检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原《东北师范大学校内分散采购指导意见(试行)》(东师校发字[2017]28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