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校发字[2019]13 号
关于印发《东北师范大学非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各单位:《东北师范大学非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已经 2019年 1 月 22 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北师范大学非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东北师范大学
2019 年 1 月 22 日附件:
东北师范大学非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活动管理,规范学校集中采购中的非政府采购行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放管服”等政策要求,激活和释放创新活力,提高采购质量、效率和效益,
防范采购风险,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东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集中采购中的非政府采购。
第三条 非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质量、效率、效益”和“强化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条件
第四条 非政府采购方式包括校内招标、校内磋商、定向采购等学校自定的采购方式。
(一)校内招标是指以公告的形式邀请供应商,供应商按照校内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由评审小组按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非政府采购方式。校内招标是工程类非政
府采购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校内磋商是指以公告的形式邀请供应商,供应商按照校内磋商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磋商,供应商提交最终报价和相关优惠条件及服
务承诺,磋商小组按照评审办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非政府采购方式。校内磋商是货物类、服务类非政府采购项目的主要采购方式。
(三) 定向采购是指以公告形式邀请指定品牌型号产品的供应商,或邀请特定的供应商,供应商按照定向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供
应商提交最终报价,谈判小组按照评审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一种非政府采购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可采用定向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1.定品牌型号仪器设备的;
2.具有特殊性、安全性、保密性或延续性,必须从指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3.涉及师生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必须从指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4.采购需求与已完成采购项目合同标的技术指标参数一致,且该采购合同签订日期未超过一年或在合同执行期内,可以从原成交供应商处继续采购的。
第三章 采购程序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 非政府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法》规范的采购行为,其实施程序原则上参照国家法定采购程序,但不受其规制,相关环节可视项目情况特别要求。
第六条 校内招标、校内磋商和定向采购实施程序下述通用环节的特别要求: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可根据项目需要设定,不必完全按照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执行。
(二)评审、磋商或谈判小组由评审专家和采购项目申请单位代表共 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在学校或相关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也可根据项目需要由项目申请单位推荐。
(三)采购公告在采购中心网站发布,也可根据项目需要在其他相关网站同时发布。
(四)供应商报名期限自公告之日起一般为 5 个工作日,紧急项目应不少于 3 个工作日。
(五)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般为10 日,涉及现场踏勘的工程类项目或需要提供定制样品的货物类项目一般不少于 15 日;特别紧急的项目应不少于 5 日。
(六)采购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时,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前 3 日发布澄清、变更或补遗公告,不足 3 日应当顺延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七)采购结果公告在采购中心网站发布,也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其他相关网站同时发布,期限为 1 日。
(八)如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必须在采购结果公告期满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七条 校内招标和校内磋商实施程序下述环节的特别要求:
(一)综合评分法评审要素及成交原则可根据项目需要设定。
(二)供应商报名:
1.如首次公告报名截止时报名供应商少于 3 家,则发布延期报名公告;
2.如延期报名公告报名截止时供应商不少于 2 家,则按照延期报名公告中约定的开标或磋商时间执行相关程序;
3.如延期报名公告报名截止时供应商少于2家,则终止采购,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三)响应文件递交:
1.首次采购公告报名截止时报名供应商至少 3 家,但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3 家时,项目失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2.延期报名公告报名截止时报名供应商至少 2 家,但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 2 家时,项目失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3.评审或磋商小组根据采购文件和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当初步评审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不足 3 家、且少于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数量时,由评审、磋商
小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决定后续程序。
第八条 定向采购实施程序下述环节的特别要求:
(一)采购公告除应包括公告信息要求的主要内容外,还应包括定向采购理由。对于邀请特定供应商的定向采购项目,公告中还应包括意向供应商名称和意向价格。
(二)报名供应商至少满足 1 家,如公告报名截止时没有供应商报名,则终止采购,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至少满足 1 家,如递交时间截止时没有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则终止采购,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四)谈判小组根据采购文件和供应商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 1 家时,终止采购,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五)谈判小组与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提供最终报价,其中最低报价不唯一时采用多轮报价。谈判小组按照“满足技术和服务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九条 凡因涉密等特殊原因无法按照上述程序和要求执行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中心按照“审批--公示--备案”的程序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由学校招标与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