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医药用品采购工作的监督,规范医药用品采购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医药用品包括大型医疗设备、药品、低值消耗医疗用品和疫苗四类。其中低值消耗性医疗用品包括检验试剂、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放射科的胶片及影液、造影剂、绷带、纱布、消毒剂、压舌板等。
第三条 一类疫苗由政府统一采购免费供应,本办法只管理二类疫苗的采购。
第四条 校医院药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医药用品采购工作。
第五条 医药用品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采购计划的审批和采购业务的洽谈都应当详细记录,并经相关参与人审阅签字后存档备查。学校对没有经过审批、签字和原始记录不完整的采购行为不予认定,财务处不予支付经费。
第六条 校医院药事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初对医药用品经销商的资质进行审核认证,对其上一年所供应医药用品的质量、服务及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认证及评估情况遴选经销商。
对医药用品经销商进行审核认证和遴选前,校医院药事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派员监督审核认证和遴选过程,并出具监督意见。
二、采购计划的制定
第七条 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计划由校医院院长根据学校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的需要提出初步计划,经校医院院务会议研究论证并向全院职工征求意见后,形成正式采购计划。
第八条 药品的采购计划由校医院药库管理员与药房主管根据药品的库存情况和临床需求制定。
第九条 低值消耗性医疗用品的采购计划由校医院相关科室的负责人根据临床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
第十条 疫苗的采购计划由校医院保健科主管人员根据各类疫苗的接种对象人数制定。
第十一条 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计划由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药品、低值消耗性物品、疫苗的采购计划由校医院院长审核批准。
三、采购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 大型医疗设备的采购计划经分管医疗卫生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北京市招标采购药品品种实行招标价格采购,招标品种以外且临床需要的药品,须经校医院药事管理领导小组论证后确定采购的品种和数量。
与经销商洽谈价格等相关业务时,应由院长指定校医院药事管理小组成员2人以上同时参加。参加洽谈的人员每学期更换轮流,经销商给予的各类优惠都应当直接体现为药品价格的优惠,在票面注明。
第十五条 二类疫苗的采购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政府疾控部门统一招标疫苗,并提供经销商的批检合格证。
第十六条 校医院任何科室和工作人员不得与经销商在校医院以各种名义“做临床”,校医院疫苗主管人员不得私自与疫苗经销商洽谈疫苗采购事项。违反前款规定的,视情形进行以下处理:
1.学校财务处不予支付违规批次药品或疫苗的款项,收缴相关人员的非法所得;
2.对违规部门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对违规人员给予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档次的处理;
3.违规采购的药品或疫苗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违规人员个人承担;
4.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我校人事奖惩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验收与入库管理
第十七条 大型医疗设备采购到位后,由校医院院长指定使用人员和药事管理领导小组成员2人以上同时参与设备的安装和调试。
设备各项性能指标达到采购计划要求的,由校医院参与安装调试的人员及校医院院长分别签字,按学校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投入临床使用。
设备经调试不能达到性能指标要求的,由校医院提出退换要求,资产管理处协助落实。
设备的零配件不足或售后服务不到位、专业人员培训不到位的,校医院有权拒绝通过设备验收。
第十八条 采购的药品和低值消耗性医疗用品到货后,由校医院院长指定2名以上的药事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同时参与验收。
药品和低值消耗性医疗用品的质量和数量经确认无误后,分别收入到校医院药库和物品库房,建账后输入微机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疫苗的采购验收在政府疾控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通过冷链系统运输到校医院,储存于疫苗室,建账后输入微机管理系统。
五、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