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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食品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10访问量:704信息来源:http://ztbjcgglbgs.cupl.edu.cn/info/1007/106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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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饮食服务中心的食品采购工作,加强有效监督,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食品采购是指对学校饮食服务中心各部门生产所需的米、面、粮、油、肉、蛋、青菜、调料等相关品种或类别的物料的采购。

第三条 食品采购主要通过由固定供货商供货的方式进行。

固定供货商的遴选主要在北京高校联合采购中心合格供应商名单内进行;根据食品采购的特殊需要,也可自行选定几家合格供货商作为固定供货商。

第四条 学校饮食服务中心成立食品采购委员会,具体负责食品的采购事宜。

食品采购委员会由学校饮食服务中心主任、主任助理、管理部负责人、采购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及部分食堂经理组成。组成食品采购委员会的食堂经理代表由学校饮食服务中心主任在食堂基本伙经理中指定2—3人担任。

第五条 食品采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会制度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二、食品采购计划

第六条 食品采购总体计划由学校饮食服务中心中心采购部按学期制定,主要包括食品采购的内容、采购方式、采购时间、经费来源等内容。

第七条 食品采购总体计划由学校饮食服务中心采购部报食品采购委员会批准,并经学校饮食服务中心主任签字后方可实施。

食品采购总体计划应当由学校饮食服务中心留存备查。

第八条 食品采购的具体计划由学校饮食服务中心采购部协调各生产单位按日制定。

米、面、油、调料等大宗食品的采购由学校饮食服务中心采购部根据库存量制定;青菜等临时采购的食品由各生产摊点每天将采购需求信息汇总到饮食服务中心采购部。

 

三、食品采购方式

第九条 米、面、油、肉、调料等大宗食品的采购必须参加北京市高校联合采购招标会。学校饮食服务中心采购委员会对联合采购中心确认的合格供应商的企业资质、生产能力、质量控制、产品运输、售后服务等进行考察,遴选确定为学校饮食服务中心供货的合格供应商,并建立供应商档案,按食品采购计划签订供货合同。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北京市联合采购中心确认的合格供应商以外选择供应商的,由学校饮食服务中心采购委员会对供货商家的企业资质、生产能力、质量控制、产品运输、售后服务等进行考察评估后,遴选确定为合格供应商,建立供应商档案,按计划签订供货合同。

合格供应商档案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基本信息。

第十条 学校饮食服务中心采购委员会应当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报确定合格供应商的遴选工作的相关事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派员监督遴选过程,签署监督意见。

第十一条 食品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

第十二条 蔬菜采购必须多人一同按计划采购。学校饮食服务中心应当选择当地市场较大规模的蔬菜批发零售商作为蔬菜供应商,并由饮食服务中心采购部负责人定期走访市场,询问价格。食品采购委员会每周对主要蔬菜产品的价格及质量进行评议,采购人员采购蔬菜时不得少于3人,蔬菜采购过程中单独设立付款人员,严格执行采买与付账分离制度。

 

四、食品采购原则

第十三条 轮换上岗原则。学校饮食服务中心采购部负责人原则上两年进行一次轮岗。采购部工作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自觉维护学校饮食服务中心的利益,确保食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严格按采购制度和程序办事,自觉接受监督,不索贿受贿,不接受吃请。

第十四条 询价议价原则。食品采购人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了解各种食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确保食品采购物美价廉。

第十五条 “质、量、价、时”综合平衡的原则。学校饮食服务中心确定合格供货商时,应当坚持对食品质量、价格、交货时间、售后服务、供货商的资信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避免采购质量不合格和没有质量保证的食品。

第十六条 一致性原则。食品采购人员采购的各类物资必须与请购单所列的规格、型号、数量一致。市场条件不能满足请购部门要求或采购成本过高时,食品采购人员应当及时反馈信息,供申请部门更改请购单。

第十七条 多人采购、多家供货原则。外出办理食品采购事宜必须2人以上,确定各类物资的合格供应商原则上不少于2家。

 

五、食品采购记录

第十八条 食品采购过程应有完整的原始记录。采购记录主要包括采购项目的类别、名称、价格、采购方式、供应商信息等。

第十九条 学校饮食服务中心对食品采购的合同、采购记录等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六、食品采购监管

第二十条 食品采购工作在应当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直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饮食服务中心应与原供应商解除合同,重新选择合格供应商,并视情节严重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1.食品采购委员会成员在考察、遴选食品供应单位的过程中,接受被考察单位赠送的各类实物、现金及其他有价证券;或者接受高消费娱乐安排的;

2.食品采购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在食品采购过程中收受供应商赠送的各类实物、现金及其他有价证券,超过规定时间未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和上交的;

3.食品采购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原则采购食品;食品采购过程缺少原始采购记录或原始记录不完整的;

4.食品采购人员在食品采购过程中存在纪检监察部门确认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食品验货与入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 饮食服务中心采购部采购的所有原材料货物,必须按照原材料验收标准,现场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二十三条 食品入库由饮食服务中心采购部库房管理员及采购主管验收,采购部负责人及饮食服务中心负责人不定期对入库前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

饮食服务中心库房管理员及采购主管,应当按照原材料验收标准对商户的三证、检验报告及货物的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质量等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货物验收合格后,须由饮食服务中心库房管理员及采购主管填写采购明细表,共同签字后,方可入库。

 

八、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饮食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