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教学实验耗材(以下称耗材)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提高耗材的购置及使用效率,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耗材的范围和分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耗材指全校本科教学内容中列入教学大纲的实验(实训)项目和课程设计所需教学用耗材(不含研究生教学、毕业实习、毕业设计、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竞赛等实验用耗材)。
第三条耗材的分类
1、国家管控类耗材,如有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
2、实验专用类耗材,其中材料类:凡一次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物资,如:各种原材料、燃料、试剂、气体和装、改使用的元件、零配件等;易耗品类:凡不属于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玻璃器皿、一般用具以及独立使用的元件、配件等。
第三章 耗材的经费来源和管理
第四条 耗材经费由学校预算资金统筹安排。
第五条 耗材经费的分配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原则。由教务处根据各教学单位的教学计划、学科专业特点及学生人数核定其定额,按年度划拨,再由各教学单位包干使用。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各单位耗材的采购与管理负有监管责任。
第四章 耗材的备案审批和购置
第七条各教学单位应依据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规定,以实验(实训)项目或课程设计的教学内容为依据,科学合理地确定所需耗材的种类和数量,并根据教学需要分批次进行采购。
第八条耗材的采购实行备案审批管理,填写《辽宁科技大学教学实验耗材采购申请审批表》。一次性申购耗材金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实验中心主任和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即可由教学单位自行采购;一次性申购耗材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的,经实验中心主任和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由教学单位自行采购;一次性申购耗材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由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政府招标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第九条耗材属于有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再由申请单位执行采购。
第十条 耗材的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采购方式。
(一)集中采购:通过学校招标形式已确定的供应商所经营的耗材,应由各单位选择到指定供应商处采购。
(二)分散采购:不在上述供应商经营范围内的耗材,各单位应提供不少于三家厂商的报价(没有三家报价的特殊情况应附说明),原则上选取满足教学需要且报价最低的厂商为供货商。
第十一条一次性采购耗材金额达到1万元(含)以上的应与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中应明确采购耗材的名称、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地点、付款方式、质保期、售后服务等。
第十二条 耗材采购的付款方式原则上要求先到货验收合格后付款,具体程序按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耗材的管理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耗材采购及管理责任制度,加强耗材的采购与管理,主管院长负领导责任,实验中心主任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在每批耗材到货后及时验收,并做好领用登记工作,填写《辽宁科技大学教学实验耗材购置及领用登记表》,备案留查。
第十五条 有毒、易制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原则上不要库存积压,随用随购,并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无法使用和不能再利用的耗材经学院论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做合理合法的处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