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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04访问量:740
信息来源:http://zcc.sylu.edu.cn/zccweb/zcfg/2017-03-14/238357.html
 
       
 
 
 
                  沈理工校〔2017〕3号               
关于印发《沈阳理工大学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及相关部门:
现将《沈阳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沈阳理工大学
    2017年3月10日
 
 
 
 
沈阳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教育部《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辽宁省政府《辽宁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各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行政和公益保障活动等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学校投入到企业等经济实体、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推动资产的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对学校资产实施产权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产权管理、评估管理、清查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统计报告等。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  学校按照“统一领导”的原则,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资产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党政办公室、科技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基建处、图书馆、档案馆、资产管理公司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处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国有资产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对学校国有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绩效考核、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审批;
(三)审定学校国有资产优化配置方案,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推进学校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四)处理其他涉及国有资产的事务。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入账、使用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并按程序进行处置;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用;
(四)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产权管理,办理产权占有、变更及注销登记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等工作;
(五)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负责学校资产信息化平台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并负责对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
(八)逐步建设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九)根据学校年度预算计划,做好学校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等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资产的类别,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党政办公室、科技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后勤处、后勤服务集团、基建处、图书馆、档案馆、资产管理公司,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和制度,负责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部门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处置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
(四)负责本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绩效考核,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
(五)负责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反映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六)负责向资产管理处提供有关国有资产报表数据和信息。
 第十四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的分工如下:
(一)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管理,以及各类资产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党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誉以及相关标识的保护和管理;
(三)科技处:负责科研成果、专有技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络域名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后勤处:负责各类公有房屋使用权管理,水、电、暖管网的管理;
(六)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室外构筑物、附属设施、校内道路以及植物的管理;
(七)基建处:负责对学校的在建工程进行综合管理。对由于各种原因尚未进行财务决算但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以投入使用时间作为节点,由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基建处继续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手续,并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  
(八)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文献、音像等资料,以及电子资料的管理;
(九)档案馆:负责学校所接受永久保存的捐赠品、陈列品以及全校档案资产的管理;
(十)资产管理公司:负责对学校授权经营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承担保值增值责任,规范管理行为,规避经营风险,维护学校的权益。
本着事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资发法规〔2008〕194号)有关规定,对校办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校办企业的资产由企业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自主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对国有资产实行二级管理,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树立国有资产“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全员管理思想;
(二)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使用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三)落实本单位资产管理的专(兼)职人员(资产管理专员),明确资产管理具体责任人,对本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确保资产账物相符;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完成本单位资产的清查核实,资产效益的考核评估;
(五)向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供本单位资产的报表数据;
(六)学校规定的其它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是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规模扩大和新建项目、新设机构等确需新增的资产配置;
(四)更新换代必备的资产配置。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配置应当以学校资产存量为依据,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共享程度。
第十九条  各二级管理单位要优化内部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切实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行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在校内进行调剂,并按规定办理转移手续,校内无法调剂的可对外转让。
第二十条  学校应建立完善的资产配置预算管理,加强固定资产配置的计划性。各二级管理单位应根据学校年度部门预算要求编制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并严格执行资产配置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首先应保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四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应当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管理领域内无形资产的管理,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第二十八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通过国有资产使用权评估及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等方式,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学校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由学校授权分管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上报审批后执行;校内其它任何单位不得有此行为;
(二)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三)学校不得将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包括所办企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二十九条  学校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学校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转化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一)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二)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处置的归口部门为资产管理处,各二级管理单位没有资产处置权,如需处置资产应将待处置资产明细及处置方案申报资产管理处统一进行资产处置,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学校对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从严控制。
第三十二条 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及其以上资产的处置,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核,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处置总价值5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的和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除外)的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及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所得收入由财务处上缴。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财政专户或者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处置资产后,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及相关资产账目处理工作。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向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厅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八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校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学校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学校办理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或年度检查,单位改制,资产出租、出借,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等财政审批手续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向受理部门、单位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地址 、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
(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四十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一)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和国有企业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二)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拟处理意见,经省教育厅审核并报财政厅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确定涉诉资产价值;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国家国有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主管部门和学校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厅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一)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按照下列权限处理:
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车辆外,单项或批量固定资产损失低于50万元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核销并备案;
土地、房屋及建筑物、车辆和单项或批量固定资产损失高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核,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资产清查中的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有价证券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等其他类资产损失,按照下列权限处理:
分类损失低于30万元的,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核销并备案;分类损失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审核,然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通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学校一定时期内国有资产存量的构成、分布、增减变动及其使用情况,以考核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二级管理单位管理、使用资产的情况,从而更好地提高资产的运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学校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和安排学校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制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各归口管理单位和二级管理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具体可采用账表检查、实物检查、抽查、联合检查等方式。
第五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各单位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各级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工作中违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法规,造成国有资产丢失、损毁的,相关责任人要予以经济赔偿;造成学校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除经济赔偿外,学校应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学校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资产专项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资产管理信息化数据库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标准和程序,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学校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五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应当坚持分类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绩效考核与预算考评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高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上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沈阳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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