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设备与物资招标行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在执行《武汉理工大学招标工作暂行办法(修订)》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全校设备与物资招标统一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各单位所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设备(含软件、网络工程等),单件(套)估价在10万人民币以上(含10万)、批量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20万)的适用本办法;家具批量5万元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设备与物资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设备与物资专项招标工作组,由纪委监察处、审计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用户负责人、专家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担任组长。主要负责设备与物资招标管理办法的制定及招标工作的具体组织等工作。第六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组建评标专家组。
(一)在省(市)招投标中心组织的招标项目,其评标专家的确定,按省(市)招投标中心规定的办法和程序执行。需要学校推荐参加省(市)招投标中心评标工作的专家人选,在省(市)招投标中心要求报送专家人选时间前24小时内,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汇同纪委监察部门,从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人数的评标专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送省招投标中心。
(二)在校内组织的招标项目,按下述办法和程序进行:
1、专项招投标工作组在项目评标前2个工作日向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2、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汇同纪委监察部门,在开标前24小时内,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需人数的评标专家,并逐一通知确认后,将名单打印、签字。
3、有下列情况之一,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满足评标需要的专家时,视招标项目的类别,由专项招标工作组推荐评标专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确定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名单由专项招标工作组送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备案。
(1)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2)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的;
(3)专家库中满足条件的专家人数不够的。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负责实施招标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标方式
第八条 招标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九条 招标方式的选用:
(一)重大项目:即单件(套)设备估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或批量在1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货物类项目,必须采取公开招标。
(二)其他项目根据项目情况可以选择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十条 申购设备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招 标
第十一条 各单位拟招标项目,必须有明确的经费来源,并在经费到位的情况下方可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招标申请。第十二条 设备采购申请人填写《武汉理工大学设备招标申请表》(见附表),并附以下材料一并送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1、项目审批部门同意立项的批复文件;
2、学校预算通过的项目预算计划;
3、拟购置设备的详细技术指标(经费负责人签字确认);
4、由经费负责单位组织专家论证通过的《武汉理工大学大型设备购置论证报告》。
第十三条 属于重大项目的,由专项招标工作组提出招标方式,由分管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后报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属于非重大项目的,由专项招标工作组组织确定招标方式。
特殊项目:即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特供设备等,或采用正常招标程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
特殊项目的招标方案,由专项招标工作组提出后经分管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确定。
第十四条 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查招标申请及招标方式的确定程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招标。
第十五条 设备与物资专项招标工作组根据用户单位提供的设备与物资技术指标,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商务条款和技术条款。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发布招标信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设备与物资专项招标工作组拟定投标邀请人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 设备与物资专项招标工作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属于重大项目的,专项招标工作组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初审后经分管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确定;属于非重大项目的,由专项招标工作组组织确定入围投标人名单。
第五章 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项目使用单位和设备与物资专项招标工作组的代表组成评标专家小组。第十九条 开标。评标专家小组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开标。
第二十条 评标和确定中标人。评标专家小组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非重大项目的中标人;属于重大项目的,按顺序推荐超过应中标数1—2名的合格中标候选人报分管校领导主持专题会议确定。需投票表决的项目采取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中标人或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中标通知。设备与物资专项招标工作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第二十二条 商务谈判。设备与物资专项招标工作组组织与中标人进行商务谈判,明确未尽事宜的解决方式、方法。
第二十三条 设备与物资专项招标工作组负责做好详细的招标会议纪要,内容包括采购项目中的主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合同的洽谈由设备与物资专项招标工作组负责组织完成,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代表学校与供货商签订合同。进口设备在签订技术协议的基础上必须签订进口委托代理协议书及外贸合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设备与物资的采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审计、监察和群众的监督,一切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不得侵害学校利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中“物资”仅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的家具等物资。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