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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设备计划与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字[2001]10号
发布日期:2021-11-04访问量:809
信息来源:http://gzc.whut.edu.cn/a/guizhangzhidu/xuexiaoguizhangzhidu/
 为贯彻财政部、教育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加强设备采购和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更好的为全校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设备计划管理

        第一条 设备购置计划,是保证做好设备采购工作的前提条件,计划制定要做到科学、合理、实事求是。计划购置的设备,要体现先进性,适用性及经济性;要做到安装场地落实,操作人员落实。
        第二条 依据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运作规程暂行规定》(财库[2000]11号)的精神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后勤设备的计划汇总、审核、报批和购置经费的使用,统一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
        第三条 设备计划的申报程序是:本专科实验教学、学科建设及"211工程"建设、校直属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后勤的设备计划,分别由教务处、学科建设及"211工程"建设办公室和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后勤管理处按每年度学校划拨的额度组织申报,并分别作出设备计划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报学校审批。行政办公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需要和可能制定计划报批。
        第四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及成套项目设备的购置计划,申购单位必须提交经过有关专家论证的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查后,将购置计划与论证报告一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五条 设备计划批准后,如用户需做计划项目更改,必须按原计划项目审批程序重新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如对计划项目进行非实质性修改,需经用户主管单位批准,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方可更改计划。
 

第二章 设备经费管理

        第六条 全校仪器设备购置经费的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统一购置。范围如下:
        1.学校划拨的教学、科研、行政、后勤设备经费。
        2.学校基建费中的教学、科研、行政设备费,学科建设及"211工程"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专项设备经费。
        3.学校特批的专项设备经费。
 

第三章 设备采购管理

        第七条 经批准的设备购置计划,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审定的计划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设备采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市场采购监督机制。对批量设备,按照学校制定的招标标准,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进行;对量小,金额低的设备,采取市场比价采购方式。
        第九条 招标项目的设备采购,按照招标程序进行。合同的签订,应按评标小组的评标结论办理,并须经处领导审核签字生效。
        第十条 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能更改,如用户提出必须更改的,需经有关领导及部门批准,采购人员负责与供应商协商合同更改事宜。其有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应由购置计划变更单位负责。采购设备项目在未签定合同前的更改,应按设备计划管理中更改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执行过程中,采购人员应作到:
        1.熟悉有关法律知识,依法办事。在签订合同时,按合同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办理,做到明确、细致、周全,不留隐患。
        2.按购置计划清单要求采购,在执行中如遇变故,应及时汇报,并与用户取得联系,作出处理。
        3.熟悉市场,熟悉所购商品所能提供折扣的可能及比例(如贸易折扣、数量折扣等)。采购人员应将能够得到的优惠(折扣)明确反映在合同条款中,按政策办理,严格采购纪律,决不允许暗箱操作。
        4.做好采购工作记录,其内容包括采购项目中的主要信息:如设备性能、价格、优惠条件、到货、付款、供应商、售后服务等。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专用合同及一般合同由设备科长负责审核,重要合同由处长负责审核后加盖合同专用章。设备购置合同,是买、卖双方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定依据,必须有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经济合同管理信息库,对合同实施计算机管理,对合同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定期对合同中各项内容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大型精密贵重及成套设备的购置合同及其附件材料(如验收报告、公证书、进口设备的有关发票、运单、装箱单等)应同其技术资料归入技术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的定货合同,应按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第十五条 涉外经济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设备验收、报帐管理

        第十六条 一般设备的验收,在设备到货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供方、使用单位、技术人员按合同中的有关技术标准及商务条款进行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帐手续。
        第十七条 招标项目及大型精密贵重设备到货验收,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计划、供应、使用单位、专家和管理人员共同参加。并按验收报告内容验收,由各方代表签字认可。
        第十八条 不能及时验收的设备处理。
        1.因设备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参加验收人员应填写设备故障单。设备采购人员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及时与供应商联系,督促厂家解决问题,联系工作应有文字依据。
        2.因用户原因,不能及时进行到货设备验收工作的,供应人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及部门反映,及时解决问题,如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设备报帐程序:
        1.实行招标采购的设备,经验收合格,由参加验收的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经办人员负责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建帐、报销手续。
        2.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购置未实行招标采购的单台件设备,在资产登记验收完毕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签字,经办人员按合同付款条款内容到计财处办理付款及报帐手续。
        3.其他单位或个人未按设备申购程序私自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计财处不办理验收和报帐手续。
 

第六章 储运管理

        第二十条 市内采购设备,一般由商家送货上门,采购人员应及时与用户联系,作好设备到货接收工作。接收时应与商家办理临时交接手续,内容包括:包装形式、数量及外观。
        第二十一条 外地到货设备,采购人员应负责联系安排货物的提运,并保存好运输原始单据,如遇发生货物破损等异常情况,采购人员应及时向运输部门及供应商反映,作好原始记录。
        第二十二条 对设备到货一时不能安装、调试、验收的,应存放在设备周转库,实行专人管理,建立入、出库登记制度,并要安装好防火、防盗设施。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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