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的性质是事业单位,有一个下属投资的全资子公司(独立核算,法人独立),现在单位有一些辅助检测项目(如罐体的打磨、清洗)需要外包,全年大概是350多万,我们的下属公司想参加招标,这种情况容许吗?”近日某采购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社记者咨询。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常年法律顾问张雷锋律师解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虽然政府采购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此类规定,但是,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仅是程序上有所区别,在保障公平公正的角度应当是一致的。 因此,采购人的全资子公司与采购人无疑存在利害关系,很有可能影响采购的公平公正,因此不应当允许投标。
张雷锋认为,为了弥补政府采购领域没有同样规定的不足,避免评标环节因专家的不同认识产生分歧,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建议在采购文件中作出约定:“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采购活动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一级律师、高级合伙人杭正亚说,在实际操作中的确有采购人会题出这样的疑问。如果子公司参与母公司投标,很容易引起争议,其他供应商大多会质疑投诉。争议的关键在于对于“利益相关者”,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有很多可以质疑的点,比如采购人代表能不能做评委,是否回避?是否有串标可能,等等。(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