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单位在装修工程项目采购开始前,委托了与其有过多次友好合作的A公司完成前期的设计工作,并就工程建设中的很多问题咨询了A公司。项目进入采购程序后,A公司参与采购并成为成交供应商,未成交的供应商B公司提出质疑,称A公司作为参与项目前期设计的供应商,不能参与项目采购活动,否则对其他供应商不公平。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A公司已经为工程项目提供了前期设计,因此不得再参加工程的采购活动,A公司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