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进入中国教育后勤招标采购网!
咨询热线:0551-62620513
经验交流
【工程案例】——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中对供应商资质要求的不合理限定
发布日期:2019-06-12访问量:825信息来源:http://zczx.bit.edu.cn/news/297/
分享到:
 

案例:某宿舍楼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标过程中,采购人提出将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设置为“近三年内具有已竣工合同额不小于100万的北京市高校同类工程业绩”。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采购人提出的资格要求中“北京市高校同类工程业绩”属于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业绩,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