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学技术进步法》)。
其中,第九十一条明确:
“对境内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科技创新产品、服务,在功能、质量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不得以商业业绩为由予以限制。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通过订购方式实施。采购人应当优先采用竞争性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产品研发合格后按约定采购。”
据悉,原《科学技术进步法》(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版)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或者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产品、服务,在性能、技术等指标能够满足政府采购需求的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首次投放市场的,政府采购应当率先购买。
政府采购的产品尚待研究开发的,采购人应当运用招标方式确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或者企业进行研究开发,并予以订购。”
《科学技术进步法》是我国科学技术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首次颁布,2007年12月第一次修订颁布。2021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进步法》全面修订后,共有12章117条,近1万6千字,较修订前的8章75条,篇幅增加了近一倍。
新修《科学技术进步法》奠定了我国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的法律制度基础,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工作和科技创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贯彻党中央关于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完善国家创新体系、健全科技创新保障措施和着力破除自主创新障碍因素等多方面,都有许多突出的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