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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采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
发布日期:2020-09-11访问量:504信息来源:http://www.cgpnews.cn/articles/53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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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政采为中小企业“雪中送炭”

该省财政厅推出一系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本报讯记者马金眈报道陕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推出多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

根据《通知》,陕西省财政厅推出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涉及预留政府采购份额,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合同信用融资,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建设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合理确定项目期限等方面。其中,在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方面,《通知》明确,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鼓励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少收或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应允许供应商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不得收取现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鼓励采购单位少收或免收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项目(包括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由采购人组织的分散采购项目)以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鼓励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采购文件替代纸质采购文件,进一步降低采购文件工本费。鼓励代理机构免费提供采购文件。在信用融资方面,《通知》提出,加快推进全省“政采贷”信用融资平台建设,积极促进银企对接,推动有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解决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府采购合同信用融资政策解释,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在采购资金支付方面,《通知》要求,采购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保函的,采购人可以提前预付部分货款。各单位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拖欠供应商合同款项。

陕西省财政厅还强调,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要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采购活动中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各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要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条款,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单位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依法依规做好供应商投诉、举报处理,维护供应商合法权利。加强中小企业诚信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非法谋取中标(成交)、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单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督促中小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为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竞争机会。

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987期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