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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询比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9-12-25访问量:636信息来源:http://cgzx.hust.edu.cn/university/1310.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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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9-02   浏览次数: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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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询比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华中科技大学询比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华中科技大学询比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非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管理,切实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学校权益,依据《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采购人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金,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询比采购(下称“采购”),是指由学校组建的评审小组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综合评审,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四条 采购与招标中心(下称“采购中心”)应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采购项目类别。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第六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预算、控制价或最高限价;

(二)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三)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等要求;

(四)采购标的的数量、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五)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要求;

(六)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

(七)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属于科研仪器设备范围的,采购人在采购需求中可以提出不少于2个同档次参考品牌及型号;涉及学校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工程设备、工程材料(如供电供水设备和关键部件、隐蔽工程主材等)、电梯、消防安防、音视频系统、网络设施等的核心设备,可提出不少于3个同档次品牌及型号。

对于核心产品和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及条件,采购人应当在采购需求中以醒目的方式标明。

第七条 采购人要求响应供应商提供样品的,应当在采购需求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等。

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非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

第八条 询比采购可通过以下方式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

(一)发布公告征集;

(二)从省级以上集中采购机构建立的协议供应商库或从上级主管单位遴选的供应商库中选取或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

随机抽取供应商,应当由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共同抽取,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九条 通过发布公告征集供应商的,采购公告在学校采购与招标网发布,采购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需要公开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三)采购需求;

(四)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评审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经办人姓名和电话。

第十条 采购中心按照采购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采购文件,提供采购文件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若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可按程序继续或顺延提供期限。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邀请;

(二)供应商须知;

(三)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四)响应文件编制格式和要求;

(五)需要公开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六)采购需求;

(七)评审方法、评审程序和无效响应情形;

(八)响应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等。

第十二条 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提出组织现场踏勘或者召开答疑会,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踏勘或答疑时间、地点及联系人。

第十三条 采购中心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供应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中心应当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日前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足2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十四条 采购人、采购中心在发布采购公告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不得擅自终止采购活动。终止采购的,采购中心应当及时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终止公告。

第十五条 除特殊情形外,参与学校询比采购的供应商应当满足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和采购项目的其他要求,遵守学校采购规定。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

第十六条 响应供应商应当在采购文件要求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采购中心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签收保存。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采购中心应当拒收。

第十七条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密封,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采购中心可根据采购任务情况,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另行安排评审,采购中心应当在评审前2日通知响应供应商评审具体时间。响应供应商未到场的,视同放弃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的权利,并承担相应后果。

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可按程序继续评审。

采购中心应当对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九条 评审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3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审专家应当在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选取。

评审专家名单在成交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条 评审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评价响应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的商务、技术、服务等实质性要求;

(二)要求响应供应商对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三)对响应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四)确定成交候选人名单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前,由采购中心组织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开启。

第二十二条 评审小组应当对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响应文件符合性进行审查,以确定其是否满足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于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供应商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审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综合比较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响应供应商报价低于预算、最高限价70%的或控制价80%的,评审小组可启动低于成本价的审查,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响应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审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询比采购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响应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响应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响应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5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执行国家统一定价标准和采用固定价格采购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审因素。

货物项目价格分,以响应供应商有效最低报价为基准价A计满分X,其他供应商报价Q的价格分计为A/Q*X。

工程项目价格分,以响应供应商有效报价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记为A)计满分X,响应供应商报价比A值每上浮m%扣Y分,响应供应商报价比A值每下浮n%扣Z分,扣完为止;中间数值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报价分保留小数点后两位;m、n、Y、Z取值可结合项目的预算和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从上述价格分计算方式中选择其中一种。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审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审小组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审小组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审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审小组应当当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评审报告签署后,采购中心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小组进行重新评审。

第二十八条 采购中心人员应根据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小组人员应当在评审结束后在评审报告上签字,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产生方式;

(二)评审日期和地点;

(三)响应供应商名单和评审小组成员名单;

(四)评审方法和评审结果;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响应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审结果修改等。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

(一)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二)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询比采购适用情形的;

(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规行为的;

(四)响应供应商报价均超过已公开预算的。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当在评审结束后现场或2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结果。

采购中心应当自采购结果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学校采购与招标网上公告采购结果,并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响应或成交无效,且在一年内将被禁止参加学校非政府采购活动,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学校将依法维护学校的权益: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二)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履约并拒绝改正的;

(五)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中关于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未尽事宜,按《华中科技大学采购管理办法》及有关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现制度中属于本细则采购范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