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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医药大学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05访问量:514信息来源:http://shebei.tjutcm.edu.cn/info/1007/15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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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医药大学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学校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程序,确保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学校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政府采购的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 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还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二章 采购计划审批

第五条 采购计划立项审批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归口审批。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采购工作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六条 工程类项目采购计划的立项审批工作由基建处负责。服务类项目采购计划的立项审批工作由经费所在部门负责。工程类项目无论预算金额多少,均由基建处负责审批。

第七条 各申购部门依照审批相关管理规定提前做出采购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批管理部门提交采购申请,项目通过审批后,由审批管理部门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执行采购。

第八条 各审批管理部门必须加强采购计划管理,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别提交当年下半年和转年上半年的采购计划,汇总报至国有资产管理处。未列入采购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第三章 采购工作程序

第九条 工程及服务类项目采购须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2)以政府采购为主,学校自行采购为辅;

  (3)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

  (4)必须严格按相关程序实施,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

5)必须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运转。

第十条 申购单位必须认真做好市场调研分析,提出科学真实的采购需求,确保招标文件中所提内容没有任何歧视性、排他性、指向性的条款并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处执行的工程类项目,其招标采购文件须经基建处确认,同时还需提供工程量清单等材料。服务类项目需提供具体服务要求、标准等内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申购部门作为采购人代表,代表学校参与招标。

 

第四章 采购合同签订

第十四条 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招标完成后,须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作为买卖双方的法律依据和约束。

第十五条 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条款应以招标文件及谈判文件商定的条款为依据确定,申购部门需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审查,填写《天津中医药大学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合同签订确认表》。

第十 工程类项目采购合同必须由基建处审核并负责签订,同时将采购合同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服务类项目采购合同由申购部门负责对合同条款内容进行审核确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合同签订流程进行盖章和备案。

第十 未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任何部门不得更改合同约定事项。

 

第五章 合同验收结算

十八 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合同签订后,申购部门项目负责人须对项目进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项目完成后立即组织验收工作,并填写《天津中医药大学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验收报告》,之后自行到学校计划财务处办理结款手续,同时将相应的验收报告交于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验收的,申购部门应说明理由、确定延长验收期限,经供需双方签字确认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十九 工程和服务类项目质保金到期后,由供应商提交质保金返还申请,经申购部门确认工程和服务质量达到合同约定后,退还质保金。

 

第六章 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采购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主体。

1)申购部门作为学校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的具体使用部门,对项目需求、合同执行和验收工作负责。

2)基建处作为工程类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工程类项目立项审批、合同签订和验收审核等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负责。

3)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学校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计划申报和政府采购工作负责。

第二十 天津中医药大学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立项、采购、执行和验收等工作,接受学校纪检、巡查、财务、审计等部门监督。任何部门和个人对采购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学校有关部门检举和反映情况。

第二十 各相关人员必须严守纪律、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制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各项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国家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未涉及的事宜,按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规和文件执行,如国家相关政策发生变化,以最新政策为准。不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采购行为按照其他相关行业或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一、天津中医药大学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合同签订确认表

二、天津中医药大学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验收报告

 

天津中医药大学

2019年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