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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9-05访问量:709信息来源:http://gyzcc.hgu.edu.cn/info/1015/11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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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质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1日 18:53  点击:[325]
 

 

冀地大〔2016〕5号

 

 

 

河北地质大学

 

 

关于印发《河北地质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确保各类招标工作规范、有序进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学校修订了《河北地质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经学校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地质大学

                                  2016年3月25日

 

河北地质大学

 

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采购活动,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的基建或修缮工程、货物采购、服务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渠道,单项或一次支出资金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均纳入招标管理。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道路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

本办法所称货物采购,指采购基建及修缮工程的材料、物料、设备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等;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等;花草苗木、药品及医疗器械等;家具、教材图书资料等;各类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等其他大宗商品的采购。

本规定所称服务采购,指除基建、修缮工程、货物采购以外的其他服务购买,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标底编制等工程类服务;软件、咨询、网络等信息技术类服务;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审计委托等委托服务;房屋出租等租赁服务;印刷、出版、餐饮、会议、维修等定点服务单位确定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内部招标活动,社会公开招标和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政府相关规定。

第四条  招标采购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全面负责招标采购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纪委书记、招标采购部门主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监察审计处、财务设备处、招标采购部门负责人组成。

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有:

(一)讨论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审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审定学校招标采购方案;

(四)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其他需要讨论决定的招标采购事务。

第六条  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具体监督学校各类招标采购活动,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挂靠在监察审计处,工作人员由学校纪委、监察审计处人员兼任,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主任由监察审计处处长兼任。

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国家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学校有关招标与采购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二)受理项目招标采购方案的审批,组织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审定事项、议程等;

(三)监督审查招标项目的相关文件、资料,必要时另行委托编制招标文件;

(四)根据招标项目需要,组建校内评标委员会;

(五)监督对投标人资质的审查和考察;

(六)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监督非招标采购项目的实施;

(七)监督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的委托招标项目;

(八)完成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具体负责承办招标采购事项的职能部门或二级单位为招标采购部门。招标采购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招标采购的所有前期准备工作;

(二)完成招标采购项目的论证、立项和审批;

(三)拟定项目招标采购方案,报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审定;

(四)编制招标文件、标底和合同文本等必备材料,报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监督审核;

(五)   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

(六)   负责招标技术释疑;

(七)   审查和考察投标人的资质,确定合格投标人,发售招

标文件;

(八)   组织实施开标与评标;

(九)   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公示招标结果;

(十)   负责招标采购项目合同的洽谈、修订、签约、履行及

验收等工作。

第三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八条  校内招标主要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每项招标至少应有三家以上(含三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竞争。

因特殊情况不宜采用招标方式的,经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其它方式,其适用情形及采购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所有招标项目原则上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确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以及其它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和采用竞争性谈判等其它方式时,招标采购部门要认真组织项目使用单位、有关专家和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等进行集体论证。论证通过后,按要求填报《招标项目申请表》,并附采用该方式的理由及受邀或谈判名单,受邀或谈判名单由招标采购部门拟定,报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后的申请表及理由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为了保障学校招标的合法、公正,维护学校利益,对校内招标项目,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临时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招标项目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一般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专家和校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学校纪委通过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监督学校所有招标采购活动,受理对招标及采购活动的投诉、举报,纠正和查处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招标和投标程序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部门开展项目招标,须先开展项目论证,按学校相关规定履行项目报批手续。招标项目获得学校审批后,招标采购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拟定招标方案,备齐项目招标背景资料,填写《招标采购申请表》,报学校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履行项目招标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收到招标采购部门报送的项目招标审批表和招标方案等手续后,要对招标方案等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并填写相应意见,然后报送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六条  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项目招标后,招标采购部门要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书等招标文件,组织实施招标采购。

第十七条   招标采购部门编制好招标文件后,要报送校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审核。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要严格审查招标文件,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审核,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审核无异议后要签字送回招标采购部门。

第十八条  招标的各项准备工作完成后,招标采购部门要在规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从发布招标公告到开标,时间原则上为15日,最短不得少7日。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送投标文件,并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超过规定时间提交标书的,招标采购部门应当拒收。招标采购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一条 如需或应纳入河北省、石家庄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具有招标资质机构代理招标的项目,依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但仍需招标采购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在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全过程中,学校的招标采购部门、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及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履行其询问、建议、审查并修正招标文件等监督职责,代表学校处理项目招标过程中有关事宜,维护学校利益。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要求和报价方式等;

(三)招标方式、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四)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标准和方法;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及正副本的份数;

(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和需提交的有关资信、资质证明文件;

(七)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八)质保时间、售后技术服务支持的要求;

(九)投标报价清单;

(十)合同主要条款格式;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的内容,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规格,必须符合公平竞争性的要求,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个别投标人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一个招标项目至少应有三家投标人应标才可开标。开标应当在事先发布的招标信息中确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应当由招标采购部门主持,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但在某一投标人述标时,其他投标人应予回避。开标应当由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校内评标委员由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确定,确定评标委员应尽可能缩短提前时间,以防泄秘,影响公平评标。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公平、公正评标,并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招投标过程中的有关内容。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的有关内容做出必要的解释或说明,但解释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二)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四)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五)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采购部门通知所有投标人,除招标任务取消外,一般应组织第二次招标。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事先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参考标底。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

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标委员会确定

的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采购部门和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投标人顺序;

(八)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九)澄清、说明、补正事项说明。

第三十三条  招标结束后由招标采购部门将招标情况在校务公开栏和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三天无异议的,由招标采购部门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招标采购部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价格拟定合同文本,合同文本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核,履行审批程序后,招标采购部门按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分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发现中标人有转让行为,由原招标采购部门报学校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第三十六条  项目招标后,原则上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属技术变更需经设计、监理部门同意,由项目专家组讨论核准,报分管领导审批,其中涉及变更金额单项在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5万以上50万元以下由校长审批,超过5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常委会会议批准。变更金额不得超过中标价格的20%。变更须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填写《项目变更审批表》。结算时必须有项目变更的批准手续方可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十七条  招标项目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由原招标采购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组成的3-9人小组进行验收,重大项目须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验收。项目验收合格,按要求需审计的项目审计完毕后,财务设备处方可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第三十八条  招标采购部门将每次招标全过程形成书面纪要,填写《招标采购情况报告表》,连同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评标结果、合同等材料组卷存档,并备一份交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三十九条  项目经招标后三个月内发生同类项目需招标的,或在市场价格稳定的前提下,购买同样物资,在不高于招标价格的情况下,经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批准可跟标,招标采购部门书面向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备案后,可与中标人洽谈,参照上一次招标情况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报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六章  工作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符合资质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活动。

第四十二条  招标项目当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严禁不经招标确定施工(供应)单位;严禁招标走过场、明招暗定、暗箱操作。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二)评委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三)评标的过程必须保密;

(四)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第四十五条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委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四十六条  招标活动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插手招标工作,不得擅自决定中标单位。

第四十七条  在招标过程中,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擅自实施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

(四)招标项目当事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顺序确定中标者或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的;

(六)项目管理或使用单位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校利益的;

(七)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

(八)招标过程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招标工作人员、项目使用或管理单位参与人员及评委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者。

对以上情形,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视具体情节,分别由招标采购监督办公室和学校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石家庄经济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石经院〔2007〕113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内控要求:

1 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编审

2 采购执行申请与审核

3 采购组织形式确定

4 采购方式确定及变更

5 采购合同与采购档案管理

6 采购验收与支付

7 采购质疑与投诉

1、7没有详细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