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科大办〔2017〕7号 签发人:谢敬佩

关于印发《河南科技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河南科技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3月25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科技大学
2017年4月12日
河南科技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投资工程实行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及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学校管理的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工负责、集体决策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减少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对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
二、审定、批准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事项;
四、指导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招标采购专业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对违反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有:
一、协调、监督学校招标采购活动;
二、审定招标采购制度性文件和工作程序;
三、讨论决定招标采购专业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确定学校招标采购代理合作机构;
五、向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报告重大项目采购结果;
六、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校设立招标采购专业组,各专业组组长分别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管理处处长担任。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物资、设备等采购项目。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修缮工程和服务等采购项目。基建处负责基建工程和基建设备与材料等采购项目。
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各单位招标采购申请的接收和流转;
二、负责组织招标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论证,确定项目的技术标准和预算(包含招标控制价,下同),拟订采购方式;
三、负责招标采购公告、文件的编制工作;
四、负责文件答疑、组织现场踏勘;
五、负责招标采购合同的洽谈、签订;
六、负责招标采购合同的履行、验收和售后服务工作;
七、参与本专业组相关的会议;
八、参与项目质疑或投诉的处理。
第八条 学校设立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招标采购的管理规定;
二、负责接收各专业组审批后的招标采购项目;
三、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报批,选取代理机构,办理委托事宜;
四、审定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日程安排,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名,发售采购文件;
五、负责组织学校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如项目需要,组织专业组相关人员参与招标采购活动;
六、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合同公示、备案、支付申请;
七、负责发布采购结果公示信息,签发中标通知书;
八、建设并维护学校“评审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九、负责采购档案的归集、整理、立卷归档和查询工作;
十、接受、处理并回复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采购活动的质疑和投诉;
十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十二、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报告重大项目采购结果;
十三、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财务处负责对招标采购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条 学校采购主要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两种组织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的,且单项或批量预算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进行集中采购的活动。
凡列为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采购。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内单项或批量预算在限额标准以下的、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委托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学校组织采购。但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工程实行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学校集中采购范围内,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不含)以下的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按学校招标采购程序审批后,由申请单位组织自行采购。
对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申请单位组织自行采购。
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但无法进行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的特殊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按照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进行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网上商城采购等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是指由学校或受学校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或受学校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学校或受学校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邀请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或受学校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在实施采购前应当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予以公示;
五、询价是指学校或受学校委托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选择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后,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六、网上商城采购是纳入《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内的货物,经审批后,通过河南省政府采购网网上商城进行采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对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其采购方式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通常情况下,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选取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项目;
(二)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项目。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的;
(三)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使用单位急需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服务,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与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要求,确需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但须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五条 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申请单位按照学校招标采购流程向招标采购专业组提出采购申请。
二、校内审批。招标采购专业组对招标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标准和预算进行论证。论证后同意实施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专业组流转至校内相关部门审批。
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和组织实施。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将校内审批完成的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根据审批意见启动政府集中采购程序。
(一)确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在经学校确定的代理机构库中选取一家代理机构;
(二)编制文件。经招标采购专业组确定的文件,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向代理机构发布;
(三)代理机构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发售采购文件;
(四)确定评审委员会。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五)开标或谈判。由代理机构组织开标或谈判;
(六)发布中标公告。评标结果产生后,由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发布中标公告;
(七)合同洽谈;
(八)签订合同;
(九)合同履行、验收和售后工作。
第十八条 纳入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程序
一、提出采购申请。由采购申请单位按照学校招标采购流程向招标采购专业组提出采购申请。
二、校内审批。招标采购专业组对采购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技术标准和预算进行论证。论证后同意实施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专业组流转至校内相关部门审批。
三、审定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一)编制公告和文件。经招标采购专业组确定的公告和文件,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发布;
(二)审定采购方式,发布采购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发售文件;
(三)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由审计处按照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
(四)开标或谈判;
(五)发布中标公告;
(六)合同洽谈;
(七)签订合同;
(八)合同履行、验收和售后工作。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具体程序参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废标后,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采取其他方式采购或重新招标。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招标采购专业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书面承诺以及商务谈判纪要,按照《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合同(协议)管理办法》和《河南科技大学经济合同(协议)审计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购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由校长签字;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以上的,由主管财务的副校长签字;100万元以下、10万元(含)以上的,由分管业务校领导签字;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二条 招标采购专业组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中确定的条款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不得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工程合同履行中,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预算外签证依据基本建设项目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预算外签证和招标管理的现行办法执行,但所有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预算外签证增加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且不得超出项目预算。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强制性约定的且不属于设计变更、技术核定、预算外签证的其他须调整采购金额的事项,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依据评标结果确定新中标人或重新采购,必要时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禁将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十六条 参加学校招标采购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违反招标采购工作规定,按校纪校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或履约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参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理,同时取消今后来我校参与投标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检举和投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相冲突的,遵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科技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河科大发〔2016〕14号)同时废止。
河南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7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