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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农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9-06-17访问量:731信息来源:http://zcc.sdau.edu.cn/2016/0824/c931a10681/pag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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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范的内容,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学校自有或管理的资金,开展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采购活动。

第三条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按规定加盖山东农业大学公章或山东农业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否则为无效合同。

第四条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规政策,遵守公平的原则。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标准合同文本。

第五条 以下所称“使用单位”,包括学校所属的学院、部门等,以下所称“建设单位”包括后勤、基建单位。

第二章 采购分类与方式

第六条 《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以内及《目录》以外标准(货物、工程单项50万元;服务单项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包括维修、改造、拆除等)、服务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由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社会代理机构及学校,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自行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对未申报政府采购的事项,填写《未申报政府采购预算申请表》,严格按程序审批,严格控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包括与之相关的维修、改造、拆除等)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附属设备、材料等,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形式确定中标单位或采购。

未按公开招标方式执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八条 学校自行采购的项目

《目录》以内标准以下(货物、服务单项20万元;工程单项30万元)、《目录》以外标准以下(货物、工程单项50万元;服务单项100万元)采购项目(以上标准,以省财政部门每年度公布的信息为准),按以下方式采购 :

1)单项1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根据《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规定,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形式采购。

2)单项低于10万元适用于《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的采购项目,执行《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3)单项低于10万元适用于《山东农业大学竞价采购管理办法》的采购项目,执行《山东农业大学竞价采购管理办法》。

4)对不适用于委托招标或《山东农业大学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和《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的采购项目,其中:

维修、改造、拆除等工程、货物、服务项目的采购,由项目单位自主负责确定施工方或服务商。工程费用或报价,由项目单位通过自主谈判确定或按有关规定要求由审计定案确定。

教学、科研实验中需要的部分实验材料(例如:种子、苗木、化肥、农药、家畜、禽类、仪器维修、实验检测)、农业服务等由使用单位或课题主持人自行负责论证、购买、验收、结算。

第三章 采购流程

第九条 按《政府采购法》规范的货物、工程(包括维修、改造、拆除等)、服务等采购项目,按以下采购流程:

(1)使用(建设)单位按照年度《目录》要求,根据学校财务预算安排,主动向资产管理处提报本单位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预算计划。

(2)资产管理处负责汇总全校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预算计划,提出采购意见,确定采购方式,提交学校财务处,由财务处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资产管理处负责按上级批复的采购计划,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拟订招标方案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4)使用(建设)单位填写《采购项目运行工作底稿》,并将技术要求、预算等完整采购资料(附电子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

5)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采购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负责招标活动实施。资产管理处作为采购人代表,负责监督现场评标过程。

6)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使用(建设)单位与中标方签订经济合同。

7)使用(建设)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十条 建设工程以及与之相关的货物、服务等采购项目、“自行采购”中适合采用委托招标的采购项目,按以下采购流程:

(1)《目录》以内标准以下,实行自行采购的项目,首先按第九条(1)(2)(3)项规定,纳入采购预算管理。

(2)使用(建设)单位提交由分管校领导、本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运行工作底稿》,技术要求、预算等完整资料(附电子版),向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申请。

(3)资产管理处负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拟订招标方案,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4)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学校采购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负责招标活动实施。资产管理处作为采购人代表,负责监督现场评标过程。

(5)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使用(建设)单位与中标方签订经济合同。

(6)使用(建设)单位负责合同的执行,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十一条 “自行采购”项目中,适用《山东农业大学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和《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的采购项目,采购流程按照《山东农业大学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和《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自行采购”项目中,不适用委托招标或《山东农业大学竞价采购管理办法》和《山东农业大学印刷品及办公用品管理办法》的采购项目,采购流程如下:

(1)《目录》以内标准以下,实行自行采购的项目,首先按第九条(1)(2)(3)项规定,纳入采购预算管理。

(2)使用(建设)单位向资产管理处提交《申请建议书》,《申请建议书》应详细说明该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使用(建设)单位、技术要求、经费概算、用途,以及不适合采用委托招标或竞价采购的理由,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审批后,使用(建设)单位应指定本单位一名负责人,负责组织进行必要的论证、调研、谈判工作。并将合作方有关资质证书文件、签字的谈判纪要等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按照用印程序,加盖山东农业大学“经济合同专用章”。

4)使用(建设)单位负责合同执行,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或学校领导现场办公确定的建设、维修项目,为应急建设项目。应急建设项目的实施,由使用(建设)单位填写《申请建议书》,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其采购方式,校领导签署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材料。

第十四条级批文有明确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照文件执行。

第四章 纪律监督

第十五条 使用(建设)单位不得违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拆分,或者以其他方式、理由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照要求,依法接受上级单位和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监督所必需的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 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照要求,严格遵守评标现场公布的评标纪律,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泄漏评标内容或评标人员对标书的评审情况等。不得将投标文件擅自带离评标会场。不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标书文件。

第十八条 参加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实行回避制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条 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不得由本人或以本人名义参加学校的投标活动。

第五章 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1)按照谁签订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2)遵照国家法令法规,在确保学校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协商解决。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由分管(单位)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3)当出现重大分歧无法协商处理时,由资产管理处会同责任单位向分管(资产)校领导汇报,根据学校决定做进一步的处理。处理完毕后,责任单位写出书面材料,由分管(单位)校领导签批同意后,报送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

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者,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规、上级文件以及地方政府规定不一致或冲突的,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农业大学招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