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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17访问量:696信息来源:http://xwzx2016.sdjzu.edu.cn/zcc/info/1005/106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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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建大校字2006〕56

 

关于印发《山东建筑大学招标投标工作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校直各部门:

《山东建筑大学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四日

 

 

 

山东建筑大学招标投标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利益,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竞争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校务公开,统一组织,加强监督,提高效益”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学校各项有关规定,全面推进招标公开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和营私舞弊行为。

第三条 我校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仪器设备、产品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二章 招标范围和组织

第四条 成立山东建筑大学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标工作;招标职能放在资产处;招标工作由资产处、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完成;资产处负责全校的招标组织及过程的实施;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市场调研、招标文件原始资料的准备;纪监审、财务部门按职责负责监督。

第五条 对单台或同类批量价值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采购和造价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服务类项目,均须进行招标,应招标而由于特殊原因不招标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报纪监审办公室、资产处审批并经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后按既定方法组织实施;对单台或同类批量价值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采购和造价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建设项目、服务类项目以及确定不招标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资产处、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参与进行比价(至少三家)采购或确定施工单位;对于价值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货物采购和造价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工程建设项目及服务类项目,如业务主管部门要求招标的,也可以进行招标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招标:

(一)产品配套用的零部件;

(二)只有单一供货来源(没有竞争)的产品;

(三)自制产品;

(四)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应急工程项目、抢修抢建工程及一些特殊工程项目。

第七条 取得货物、工程、服务行为的招标形式:财政厅组织的政府采购,委托校外招标代理机构招标,资产处组织的校内招标;

(一)参与政府采购的项目由资产处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完成政府采购任务。

(二)校内招标的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准备招标资料后送资产处,校内招标由资产处组织实施。

(三)委托校外招标的项目由资产处负责联系并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并组织有关部门参与,完成招标任务。

第八条 每年12月底以前,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向财务处报下年度经费预算的同时将可能进行招标的项目报资产处;每年经费预算下达后两周内,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须将本年度落实的招标项目报资产处,资产处编制全院招标工作计划并报纪监审办公室备案;由纪监审办公室、资产处监督我校招标实施情况。

第三章 招标及工作程序

第九条 招标的形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站等媒介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的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条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招标邀请书发出之日算起,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一条 推行合理低价中标,鼓励招标项目不设立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投标;项目进行有标底招标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由纪监审办公室根据项目设计方案的有关标准与《定额》、资金概算以及市场价格等情况合理编制和确定标底;每一标只能有一个标底。

第十二条 招标工作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市场调研,要充分掌握所购产品的技术指标(单台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造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的技术要求要经过不少于三位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必须有专家签字)、发展状况、市场供应情况或工程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并写出市场调研报告。

(二)业务主管部门填写“山东建筑大学招标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

1、货物招标:立项申请书;市场调研报告;拟采用招标的形式;资金情况;完成招标项目的时间;设备的数量和技术要求(附:专家论证报告);付款方式;交货日期。

2、工程招标:立项申请书;市场调研报告;拟采用招标的形式;资金情况;完成招标项目的时间;工程的技术要求(附:专家论证报告)或图纸、设计说明、工程预算(密封);付款方式;工期;完工日期。

3、服务招标:立项申请书;市场调研报告;拟采用招标的形式;完成招标项目的时间;服务时间;对准投标人的要求;履行合同的方式。

上述资料于拟订开标之日前25天送达资产处。

(三)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材料,资产处负责编写招标文件,由纪检审办公室、财务处、业务主管部门审定。招标文件的内容:

(1) 投标人须知;

(2) 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资金来源、技术要求;

(3) 完成招标项目的时间;

(4) 对投标报价和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5) 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

(6) 评标方法和标准;

(7) 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格式;

(8)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四)招标文件编制完成并经审定后,由资产处向具有符合规定资质和供货或施工能力的投标人发放;准投标人由业务主管部门和资产处提供(不少于五个)。

(五)资产处按招标文件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收取投标单位的投标书,财务处负责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组建评标委员会。根据项目类别,一般由聘请的校内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专家从校招标管理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七)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资产处组织召开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业务主管部门、纪检审办公室、财务处等有关人员参加的招标会议,当众启封各投标人的标书并进行唱标;评标委员会严格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评标,并提交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八)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后,由资产处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批。

(九)中标侯选人确定后,由资产处组织业务主管部门、纪监审办公室、技术专家组成的考察小组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形成考察报告,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确定中标人;由资产处负责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中标人确定后,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与中标人签订合同,通知财务处收取中标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合同书一式五份,资产处,财务处,业务主管部门,纪检审办公室,中标单位各一份。

第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验收办法》负责验收。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标函;

(二) 投标方案及其说明;

(三) 投标报价和投标有效期;

(四) 招标文件要求具备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投标文件在招标会议召开时现场提交,并由纪监审办公室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检验;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二)投标文件中没有投标人的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的签字的。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中没有联合体各方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签字的;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文件中没有该个人签字的;

(三)未按要求编制、填写投标书(包括手写标书),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五)除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可以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投标人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且未声明哪一份有效的;

(六)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签定的投标协议书的;

(七)标书未按要求密封的;

(八)逾期送达的;

(九)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

第十六条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时,须重新组织招标。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资产处主持,严格按照招标会议程序进行;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开标时应当公开标底。

第十八条 开标过程由纪监审办公室、财务处、业务主管部门、资产处做好记录,开标记录如实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

(二)开标时间、地点;

(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

(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

(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

开标记录由主持人、专家、记录人及纪检审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九条 开标后,任何人不得更改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及招标项目规模;开标后,投标人终止或者部分终止投标文件效力的,视为废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该投标人不计入投标人数。

第二十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以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参考标底;要求携带样品的,必须认真查看样品,进行比较。

(一)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如实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拒绝澄清、说明或者在澄清、说明时弄虚作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二)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明显低于标底的,可以要求该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响应的书面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三)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或者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该投标。

(四)对于合格的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竞争性的,或者所有投标人均没有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报价和否决投标情况、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列顺序、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等;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报告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方式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阐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应现场宣布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考察后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由资产处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书;发出中标通知书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全额退还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资产处负责处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图纸、资料等,并严格保密。

第六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参与招标工作的有关人员在招标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不得违纪,否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下列行为为严重违纪行为:

(一)自行改变招标程序和评标方法;

(二)市场调研报告不合实际;

(三)在中标结果确定以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四)泄露标底或其它投标单位标底;

(五)索贿受贿行为;

(六)分解工程项目、产品采购数额,规避招标;

(七)工作不负责任、有渎职行为;

(八)其它违纪行为。

第二十五条:不得非法以行业、地区的准入条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需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情况进行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并明确相应的审查方法和标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鲁建院党发[1999]37号文废止。

 

 

 

 

 

 

 

 

 

 

 

 

 

 

 

主题词招投标 管理办法 通知

山东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74日印发

校对:孙金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