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实行 电子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教委先后印发的《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试行电子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采〔2016〕15号)和《市教委关于市属预算单位试行电子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津教委财〔2016〕13号)的要求,电子商城平台于2016年7月1日起开始试运行。电子商城交易过程公开透明、交易手续方便快捷,对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现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商城实施采购范围 电子商城采购方式属于政府采购的一种形式,各学院,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对于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且电子商城商品分类明细表中包含的商品必须通过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实施采购。 电子商城商品分类明细表
二、电子商城采购额度标准 各单位使用电子商城采购平台采购同类商品,每月累计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货物单价超过5万元的,可以按照实际价格采购,每次只能采购一台。因达到各单位同类商品采购额度上限而无法实施采购的,顺延至下一个采购周期。 三、电子商城采购方法 各单位使用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子账号登陆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www.tjgpc.gov.cn)电子商城采购入口,按照采购需求在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内自主选择商品实施采购,各单位根据实际成交结果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四、关于开设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子账户的管理 1.为提高我校采购效率,我校已向市教委申请开通各单位的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子账户。此子账户仅限于在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网上商城使用,且仅限于采购电子商城商品分类明细表中非“★”项目。 2.各单位应按照审慎的原则,指派专人负责电子商城采购平台采购工作,并于开通前向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子账户使用承诺书(见附件)。 3.电子商城采购平台采购负责人要妥善保管账户的登陆账号和密码,做到专人专用。电子商城采购平台采购负责人若有变更,须及时向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备。 4.所有开设子账户的各单位,均可代表我校签订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合同,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该单位自行承担。 五、电子商城采购项目程序管理 1. 按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管理规定应通过立项审批的采购项目,经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各单位可通过电子商城平台实施采购;无需通过立项审批的采购项目,各单位可直接通过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实施网上采购。 2.各单位在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合同上加盖本单位的印章,结合财务管理规定办理报销手续,无需加盖政府采购专用章。 六、其他要求及注意事项 1.各单位在使用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实施采购时,需做好采购需求的调研工作,提交订单后,不得无故退货、拒收等。 2.各单位使用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实施采购过程中,如有违反市财政局、市教委及学校有关电子商城采购平台使用法律法规情形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的责任。 3.各单位采购电子商城商品分类明细范围之外的项目,须按照《天津师范大学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师大政发〔2016〕3号)和《天津师范大学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师大政发〔2017〕88号)等相关文件执行。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子账号使用承诺书 天津师范大学 2017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子账号使用承诺书校政府采购领导小组: 按照通知要求,根据我院(部门)实际情况,承诺如下: 一、我院(部门)将完善对申请开通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子账户的内部授权工作,特授权XXX负责我院(部门)电子商城采购管理工作,保证我院(部门)网上采购行为和对外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法有效; 二、我院(部门)将加强采购监管工作,保证在此期间使用我院(部门)子账户进行的采购行为,均代表我院(部门),其法律后果及责任由我院(部门)承担; 三、如出现违法、违规使用电商平台子账户或未经我院(部门)授权而私自、越权使用上述账户进行采购的,一切经济、行政责任均由我院(部门)承担。 电子商城采购平台子账户管理人员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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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师范大学关于实行电子商城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14访问量:597信息来源:http://cgb.tjnu.edu.cn/info/1126/10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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