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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 北工商校发〔2016〕62号
发布日期:2019-06-12访问量:747信息来源:http://zcc.btbu.edu.cn/gzzd/xngzzd/cggl/9251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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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工商校发〔2016〕62号
关于印发《北京工商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北京工商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工商大学
2016年10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提高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各类货物或接受相关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设备、家具、图书、实验耗材、办公用品、教材、药品、服装被品、各类奖品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数据库、开发性软件、设备维护及与其有关的技术支持等服务。
适用资金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购买产权属于学校的货物和购买服务的各类资金。
  • 纳入本办法所规定采购范围的项目,不论资金出处,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严格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坚持政府采购,应采尽采,且优先采购国产产品和服务。
  • 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应当招标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原则上不得指定货物品牌、服务供应商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
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及市场调研情况提出采购建议。
  • 采购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 凡依据本办法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均需填写《北京工商大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事前监督联审表》(见附表),并报监察处和审计处备存。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 学校成立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监察处、审计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规划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网络中心、图书馆、校医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审定特殊项目的采购方式;
(三)讨论决定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 监察处负责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的确定方式及履行职责情况;
(三)对采购过程中由于违规行为造成的不合理结果依法行使否决权;
(四)受理对采购活动中问题的投诉或举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 审计处负责对货物和服务采购全程进行审计,主要职责:
(一)参与校内采购的评审;
(二)审计合同的签订与执行;
(三)审计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验收、入库;
(四)审计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使用绩效。
  •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及具体执行,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学校货物和服务采购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委托外贸代理机构办理进口产品的减免税业务;
(三)负责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备案;
(四)组织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校内采购活动;
(五)编制货物和服务采购文件的示范文本;
(六)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地履行代理业务;
(七)负责办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手续;
(八)负责货物和服务采购合同的审核、签订与用章;
(九)受理在采购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质疑。
第三章 采购实施权限及限额标准
  • 以下采购范围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和服务,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货物和服务的限额标准:无论金额大小。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货物和服务的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
(三)实验耗材单类别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0.5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货物和服务(实验耗材除外),由使用单位具体实施,但需要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其采购过程及采购内容进行审核、公示。
具体详见《北京工商大学小额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办法(修订)》。
  •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且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实验耗材除外),除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批复的采购内容外,由使用单位直接采购。
  • 实验耗材单类别单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具体实施,但需通过北京工商大学实验耗材管理系统采购。
具体详见《北京工商大学实验耗材管理办法(修订)》。
第四章采购内容、限额及方式
  • 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如设备、家具、软件等),能够直接确定供应商、具体货物明细及金额的,其采购方式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和服务:
1.限额标准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公开招标。
2.限额标准以下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通过“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进行协议采购。
具体限额标准以当年《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准。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货物和服务:
1.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经学校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方式首选公开招标,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询价等方式。
2.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含)~50万元之间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经学校遴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询价等,亦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校内谈判采购。
3.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在0.5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参照《北京工商大学小额货物和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修订)》进行采购,采购方式包括校内谈判、供应商公示、价格公示等。
  • 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资格,能够确定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在一定时间内,根据学校对货物和服务的需求,机动提供的具体货物或相关服务内容的,如图书配送、办公用品、教材配送、药品配送、服装被品、奖品提供及各类服务代理机构资格等,采取资格遴选的方式。具体方式如下:
  • 能够确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范围及金额的:
1.采购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采购方式首选公开招标,亦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询价等。
2.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采购方式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及询价等,亦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进行校内谈判采购。
(二)能够确定采购货物和服务的范围,但无法确定具体金额的,采购方式可采用校内谈判等。
第五章 采购程序
  •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程序
(一)委托招标
为保证招标时间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需求。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项目批复情况及采购需求,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代理协议实施采购。
(二)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法定招标程序进行采购
(三)签订采购合同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不得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四)合同公示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法定媒体上进行合同公示。
  • 校内谈判采购程序
(一)采购委托
为保证采购时间的合理安排,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采购需求。
(二)编制谈判文件
根据校内谈判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共同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内容、谈判要求、谈判程序、评审依据等事项。
(三)发布谈判公告
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校园网首页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首页刊登谈判公告,公告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成立谈判小组
谈判小组由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代表及与谈判项目有关的单位代表,共3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用户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1/3。
(五)谈判供应商
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少于3家。否则应重新发布公告,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六)谈判形式
由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七)确定成交供应商
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可以要求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最后报价和承诺,在符合采购技术需求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货物质量、报价、供应商服务等因素确定成交供应商。
(八)谈判结果公告
除特殊情形,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学校校园网首页和国有资产管理处网站首页刊登谈判结果公告,公告内容原则上包括谈判时间、谈判地点、谈判小组组成、成交供应商名称和金额等。
(九)签订采购合同
谈判结果公告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照谈判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
第六章 质疑投诉
  • 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或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法定程序向招标代理机构或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询问或质疑;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财政局提出投诉。
  • 校内谈判实施采购,供应商对谈判结果有疑问的,或认为谈判过程有失公平的,可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异议,国有资产管理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答复不满意或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察处提出投诉。
  • 项目负责人或用户老师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持有不同意见的,可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书面异议,国有资产管理处收到异议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继续向学校监察处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 学校所属的独立法人利用自有(自筹)资金采购本办法中所列举的货物和服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本办法未尽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