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北京理工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北理工发〔201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库,是指招标采购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采用公开遴选方式,通过公开报名、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择优产生的招标代理机构备选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纳入我校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受招采中心委托代为组织采购活动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采中心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实施的项目。
第二章 招标代理机构库的建立
第五条 学校建立招标代理机构库。各归口管理单位(不含基建处)负责的采购项目,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执行的,应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执行。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准入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执业规范,具备健全的内控监督等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编制采购文件、审核采购文件、发布采购公告、抽取评审专家、组织项目评审、发放中标通知书等各环节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
(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招采中心与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纳入招标代理机构库管理。
第三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 招标代理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应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由其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对承揽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招采中心委托的代理事宜范围内办理招标公告、邀请函、资格审查等实质内容时,应当取得招采中心确认,并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并采纳采购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落实监管责任,组织专家依法依规审核采购文件。排除采购文件中具有歧视性、倾向性的不合理条款,保证采购文件的合法合理性。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采购信息(含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保证采购信息的准确性。在采购信息公告后,若出现必须对其内容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采中心同意后,做出澄清和修改,及时发布更正公告,并通知有关供应商。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协助招采中心组织开、评、定标等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按照项目需求抽取采购评审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协助评标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核对资料,协助完成评审报告并报招采中心确认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发送中标或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或未成交供应商退还保证金。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受理项目质疑时,需经招采中心审核同意后,在法定期限内答复询问质疑,并协助招采中心处理相关法律纠纷。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形成完整、规范的工作底稿,真实、准确记录工作情况,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对委托的采购项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形成电子文档,随项目资料移交招采中心。
第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委托项目资料的保管及移交工作。项目结束后十五日内,招标代理机构应将资料装订成册并形成电子文档,移交招采中心。
第二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制定严格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有关保密义务。除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核查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查阅招投标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配合招采中心积极推进和使用电子招投标系统。
第四章 招标代理机构库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库分为两类:货物服务类和工程类。
第二十三条 承担委托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遴选入围排序,按照学校年度预估采购总金额的比例随机抽取产生。
第二十四条 属于军工涉密项目的,应在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选用经国防科工局或上级有关部门认定的符合保密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其他特殊任务的招标代理机构选用由招采中心另行确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库按照定期考核、优存劣汰、动态调整进行管理,每三年公开遴选一次。
第二十六条 每届初次排序根据公开遴选的综合评议分数由高到低确定,此后每年初次排序根据上一年度考核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参加学校通过公开遴选方式选用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司,综合排名在入围代理机构名单之外的,可作为候选招标代理机构。如出现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被取消、同一时间段业务量较多和未通过年度考核的招标代理机构退出情形,招采中心可与候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合作,但应按照综合评议分数由高到低选用。
第二十八条 招采中心负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抽取系统”,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在系统内进行抽取。
第二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采购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不得为所代理的采购项目的投标人参加本项目提供投标咨询。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项目实行回避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凡与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有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五章 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
第三十一条 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考核内容:
(一)招标代理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采购质量和采购效率情况;
(三)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服务态度和廉洁自律情况;
(五)采购文件的编制、公告和保存情况。
第三十三条 招采中心与归口管理单位共同负责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分为项目考核和年度考核。
项目考核:
招标代理机构完成项目委托采购二十个工作日内,招采中心项目经办人与归口管理单位代表根据《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表》(见附表)对招标代理机构本次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表由招采中心负责汇总,取平均分作为本次项目的考核结果,逾期未反馈的,视为项目考核合格。
年度考核:
招采中心汇总各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考核结果后,按照年度内完成项目数量,取平均分作为年度考核结果。
年度综合评定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合格;9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将退出招标代理机构库。
第三十四条 项目考核结果出现招采中心与归口管理单位评分差异较大时,招采中心负责组织专家组对考核结果进行认定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无相关规定的,按照专家组决议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将其从招标代理机构库中除名,并不得参加下一次遴选:
(一)一年中两次委托项目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二)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经营活动有重大违法记录或严重的信用不良记录;
(四)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学校权益;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六)利用工作之便从采购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七)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
(八)隐瞒发现的问题,有弄虚作假等不诚实行为;
(九)违反保密纪律或者回避规定;
(十)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
(十一)将委托项目外包给其他招标代理机构;
(十二)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项目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存在除第三十五条以外其他不规范行为的,招采中心将视情节轻重暂停其三个月至一年的项目委托资格。
第三十七条 招标代理机构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招采中心提出书面申诉。招采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三十八条 招采中心负责将年度排序结果在招采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或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招采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表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项目名称: |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评分 |
人员配备(5) | 人员配备充足、稳定、资历经验满足要求、有专职的项目负责人 | |
服务质量(10) | 全过程服务细致、耐心,服务态度端正、各方面周到、细致、无疏漏 与有关单位和个人沟通态度和效果良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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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15) |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保守技术和商务秘密 熟悉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有效规避采购人风险,提出合理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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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保证(5) | 及时提交工作文件、按时完成委托事项 | |
文件质量(60) | 公告信息(没有错误、格式正确) 采购文件(没有错误、格式正确) 评审报告(没有疏漏、格式正确) 采购文件编制合理,文件清晰、完整(导致招标工作失败、废标、质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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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移交(5) | 及时、完整移交有关资料 | |
合计(满分为100分) | ||
其他说明事项(违规违纪情况、影响学校采购活动情况、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建议等): 填报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