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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9-06-12访问量:749信息来源:http://www.bjut.edu.cn/c/2015-11-04/247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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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招标采购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使学校的招标采购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防止违规、违纪、违法及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的招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坚持规范与简便高效相结合,建立健全制约和监督机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北京工业大学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小组下设货物及服务工作组、基建修缮工程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五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国有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主管基建修缮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基建修缮处、校工会、图书馆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职责为:

(一)根据国家、北京市招标采购政策制定和调整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方针;

(二)审批招标采购相关制度;

(三)研究解决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争议;

(四)审议工作组提交的申请;

(五)向校长办公会汇报必要的招标采购工作;

(六)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向学校监察处、审计处通报。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各工作组负责人兼任。办公室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领导小组会议;

(二)负责传达上级的招标政策;

(三)负责向领导小组提交工作组的招标相关制度;

(四)负责接收工作组提交的招标问题并报备。

第七条 货物及服务工作组、基建修缮工程工作组分别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基建修缮处。工作组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所辖项目招标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二)负责所辖各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三)负责所辖各项目的合同签署、执行;

(四)负责接收所辖各项目招标采购中的各项申请;

(五)上报所辖各项目需要领导小组审议的各项申请;

(六)负责处理所辖招标采购项目中的相关问题;

(七)负责所辖招标采购项目的文件归档。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的招标采购范围为使用经费在学校财务的非独立法人单位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

(一)货物: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主要分为设备(含产品)和材料(含燃料)两大类;

(二)工程: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设计、监理等;

(三)服务: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招标对象。

第九条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项目,且相应经费额度在采购限额以上的,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限额标准为:

(一)基建工程项目大于100 万元(含);

(二)除基建工程外的工程项目大于50 万元(含);

(三)设备采购单台件或批量大于20 万元(含);

(四) 一次性材料采购单台件或批量大于50万元(含);

(五)服务采购项目大于30 万元(含)。

限额标准如果与北京市的招标限额标准相抵触,按照北京市的限额标准执行。

 

第四章 招标采购的组织、方式、变更、执行

第十条 学校的招标采购项目应当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执行招标采购任务。

第十一条 各工作组在不违背国家、北京市相关文件要求的前提下自行遴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招标采购原则上执行公开招标的方式。

第十三条 根据实际情况,不能进行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可以申请变更采购方式。变更程序依照工作组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按照工作组要求提交招标所需材料。

第十五条 招标采购须严格按照国家、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招标结果公示期满后需在30个自然日内完成合同签署,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署,项目负责人须向工作组提交书面说明。

第十七条 签署的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依照工作组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时,项目负责人须向工作组提交书面说明。

 

第五章 招标采购纪律与责任

第十九条 工作组在招标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参与招标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应遵守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要坚持原则,严守机密,廉洁自律,违反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工作组有权不予办理相关合同手续,财务处有权不予支付相关款项,同时学校将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上述规定如与国家、北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北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工大发〔2013〕1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