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旗 2018-11-30 276
各单位、各部门:
《阜阳师范学院采购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5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阜阳师范学院非集采项目采购申报表
2.阜阳师范学院二级单位自主采购规程
3.阜阳师范学院二级单位自主采购备案表
阜阳师范学院
2018年11月16日
阜阳师范学院采购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省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徽省省级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指使用学校资金采购工程(包含基建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行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工作职责是:
(一)指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履行工作职责,规范采购行为。
(二)研究学校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
(三)讨论审议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根据工作职责和业务归口,将建筑物的修缮、装修和改造由后勤服务集团归口管理;信息化建设所需硬件、软件的购置(维护)由信息化中心归口管理;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教学软件购置、维护(修)等由实验实训管理中心归口管理。归口管理范围之外的采购项目仍由项目单位负责。
第五条 项目单位为采购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采购项目的前期调研、立项论证、预算编制、需求论证、进口设备论证等;
(二)申报采购项目并提供需求,包括资质要求、技术参数、项目交付时间、服务标准和期限、工程项目所需的图纸、清单、控制价等,如采取综合评分法,还须提供综合评分细则;
(三)参与项目采购流程,包括抽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文件的审核、配合国资处处理项目质疑与投诉;
(四)项目单位应安排专业技术人员根据评标需要进入评标室,负责评审过程中的技术答疑,并与国资处现场工作人员代表业主对评标结果共同签字认可;
(五)采购完成后的合同签订、项目实施场地及安装条件的准备、项目执行监督、申请、参与和组织验收,资产入库等,并及时办理项目支付审批手续;
(六)对本单位个人零星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项目库的建设,并制定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依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统筹监督、管理归口范围内项目的采购申报;
(二)参与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和需求论证;
(三)项目单位申报材料的归集整理及统一报送;
(四)督促采购项目履约情况及支付进度;
第七条 同类别的采购项目在整合后,如涉及多家单位,由归口管理部门承担项目单位职责或报请学校同意后指定项目单位。对于涉及全校各部门、单位通用办公设备的采购,由国资处承担项目单位职责。
第八条 国资处全面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监督全校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制定代理机构库使用与管理办法,履行与之签订的合同和项目委托协议;
(四)归集学校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初审各类采购项目,会同采购代理机构确定采购方式;
(五)协调处理质疑、投诉和采购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六)督促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及违约处理,验收的组织;
(七)政府采购合同的上传、信息公开等;
(八)采购项目的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
(九)做好进口设备论证的监督、备案和报批工作;
(十)采购项目验收完成且具备支付条件后,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单位、财务处履行支付程序。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采购预算资金管理及预算执行监督,包括:
(一) 审核学校采购预算和采购经费;
(二) 申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 收取履约保证金、违约金,督促采购预算执行以及项目资金支付等。
(四) 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办理支付手续以形成支付。
第十条 如需进行审计的工程类项目验收后应及时送审,审计处应将审计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单位和财务处。
第三章 采购范围与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学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校级统一采购、二级单位自主采购。其中,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网上商城采购。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集采目录),须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在财政厅下达任务书后实行集中采购。集采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当年财政厅公布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集采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限额标准以下的,或使用其他资金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国资处按本办法实施校级统一采购。
第十五条 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单位按照自主采购规程组织采购,但需详细记录采购过程并填写《阜阳师范学院自主采购备案表》报国资处备案。其中,涉及维修工程的,按照《阜阳师范学院维修管理办法》(校政〔2017〕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且不能进行同类型合并的采购项目实行零星采购,由项目单位或个人自行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集采目录以内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通用办公设备(以财政厅文件为准)实行网上商城采购,需申报网上商城采购计划,在财政厅下达任务书后按照网上商城采购规范进行采购。
第十八条 参照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通用设备、家具原则上不予超标准、超限额采购,如有特殊需要,须进行超标采购申报。
第十九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在遵循国家放管服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项目一般采用以下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
第二十一条 凡预算金额达到省级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一般由国资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确定并报国资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项目,须符合以下情形: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四条 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项目,须在国资处确定其符合采用单一来源方式条件后,方可进入采购流程。凡属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情形规定的,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的项目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并进行申报: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提供校外专家论证报告以及校内会商材料,在报教育厅、财政厅批准后,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无异议后方可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须提供校外或校内专家论证报告,并在安徽省政府采购网公示无异议后方可采购。
(三)非政府采购项目需提供校外或校内专家论证报告,并在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公示无异议后方可采购。
第二十六条 申报购置进口设备,首先要满足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采购前须按要求做好进口设备的论证、报批工作。采购后,项目单位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库时须将进口设备详细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免征税证明号,放行日期,使用地点等信息报备国资处,由国资处办理备案。
第五章 采购流程
第二十七条 项目论证。采购项目在编制预算前,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需求的合理性、合规性进行科学论证。
第二十八条 预算编制。采购项目实行预算管理,项目单位应根据规定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并严格按批复后的采购预算执行。临时确需增加的采购项目,须落实经费并履行立项论证和审批程序,其中政府采购项目须报省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需求论证。项目单位应当科学合理编制采购需求,遵循合理性、明确性、竞争性、厉行节约性、政策导向性等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需求论证,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意见;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组织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专家组进行采购需求论证。
采购需求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项目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论证,并填写采购项目需求变更审批表。变更金额累计在3万元以下的,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变更金额累计在3万元以上的,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变更累计金额根据学校预算管理办法实时变动。
第三十条 采购申报。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需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书,经财务处初审资金安排,汇总后由国资处进行项目符合性审核,经学校批准后,财务处向财政厅申报采购计划。凡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非集中采购项目,项目单位须提交《阜阳师范学院非集采项目采购申报表》,并同时提交完善的需求参数。
第三十一条 组织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或个人实行零星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按照自主采购规程组织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适用于从学校已建库中抽取的项目除外),原则上由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织采购。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适用于从学校库内抽取的,可直接从相应库中抽取,具体实施按照建库单位制定且经学校批准的管理办法执行。需新建库的须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依法采购后建立。
第六章 采购方式变更与项目终止
第三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变更采购方式。
第三十四条 非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的变更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按以下条款执行:
(一)采用公开招标、市场询价采购的项目两次发布采购公告流标后,第三次发布采购公告时可在采购文件中添加条款:若提交投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可将采购方式现场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如是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开招标项目变更为竞争性磋商方式。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采购的项目,第一次发布采购公告流标后,第二次发布采购公告时可在招标文件中添加条款:若提交响应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或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三)采购项目三次发布采购公告仍未完成的,在采购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一家时,相关材料齐全经公示无异议后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第三十五条 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项目终止:
(一)集中采购项目任务书下达后,采购需求逾期一个月不能提供;
(二)提交《阜阳师范学院非集采项目采购申报表》后逾期一个月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采购需求;
(三)项目单位因故提请采购终止。
第七章 合同签订
第三十六条 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项目单位与中标供应商应在30日内完成合同的签订。合同主要内容应遵循采购文件,须明确采购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付款方式、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及履约保证金、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七条 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银行转账、银行承兑汇票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项目单位在确定供应商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方可按照学校的合同管理办法,走合同审签流程,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提交国资处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由于学校相关单位原因造成合同未及时签订的,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提出情况说明并经其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由于中标供应商原因造成合同未及时签订的,在项目单位审定认可并签署书面意见后,须经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三十九条 未及时签订的集中采购合同,在经审批后,由国资处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阜阳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在其同意备案后继续合同的签订。延期签订的合同,从法定最迟签订日期到实际签订日期计算,供货期限进行同等天数的缩减。
第八章 合同履约与违约处理
第四十条 合同供货期限截止后,如因项目单位原因造成项目无法完成履约的,则国资处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加快执行进度,并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并视情节限制其下一年度采购计划的申报。
第四十一条 货物、服务类合同供货期限截止后,如因中标供应商不能完成履约的,则由国资处连同项目单位共同督促中标供应商尽快完成履约。国资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违约中标商发起约谈。约谈由国资处、项目单位、归口管理部门、财务处共同参与,约谈内容应包括:项目明细、违约内容、处罚结果、供应商承诺等,并详细填写采购项目约谈记录表。
第四十二条 若采购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限满后一个月内未全部履行的,由国资处提出并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依法解除合同。
第四十三条 如发生违约情况,从违约之日起每天按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为合同总价款的30%。合同有特殊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如造成损失超过违约金时,超出部分全部由中标供应商继续承担赔偿责任。验收合格即为合同履约完成,如已产生违约金,则将最后一次提请验收到验收合格的天数扣除。项目单位应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向学校缴纳违约金后,再提交验收申请。
第九章 项目验收与支付
第四十四条 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基建维修项目,5万元以上的其它项目,项目单位初验并具备验收条件后提交验收申请单,国资处负责牵头组织验收,项目单位选派一名非处级领导干部的业务人员作为专家组成员;2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项目、5万元以下的其它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 学校采购项目的验收小组人数应不低于3人。涉及专业技术知识的,应有2名相关技术专家参与。其中,项目直接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小组成员。
第四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束后,验收小组成员及项目单位代表应签署书面验收报告。验收未通过的,供应商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方可组织再次验收。由此造成合同履约逾期的,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入库登记,并在供应商提供合规税务票据后根据财务规定进行支付审批手续。政府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档案应按学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存,项目单位自主采购项目的相关采购资料由项目单位自行保管。
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违反程序和暗箱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四)严禁委托不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业务;
(五)严禁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投标人(供应商)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六)严禁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七)严禁与供应商串通,为其量身制作技术参数和需求,签订虚假合同、套取资金等;
(八)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形式非法干预招标过程、结果等;
第四十九条 参与采购活动的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业务范围内采购活动的监督。
第五十条 审计处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参与采购工作的各部门、单位和采购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十一条 监察处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采购程序和工作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参与采购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或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五十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或不按规定擅自进行采购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包含本数。
第五十六条 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阜阳师范学院采购办法(试行)》(校政〔2016〕20号)文件同时废止,其它学校有关规定同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
附件:1.阜阳师范学院非集采项目采购申报表
2.阜阳师范学院二级单位自主采购规程
3.阜阳师范学院二级单位自主采购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