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工作,根据国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天津市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项目。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工程是指基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及修缮等工程;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招标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统一组织学校各类招标活动。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天津市政府采购及招标法律法规;
(二)拟定学校招标管理规章制度;
(三)接受校内招标委托,组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申报、委托及招标;组织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外的各类招标;
(四)审核招标类别、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及招标答疑文件,组织项目现场踏勘;
(五)处理招标业务的质疑及投诉等事宜;
(六)招标后将中标文件等相关资料送达项目部门;
(七)协调招标合同的签订;
(八)汇总上报各类招标数据统计报表;
(九)负责各类招标档案的归档及移交;
(十)负责招标业务政策咨询及沟通协调。
第四条 学校对招标项目的前期论证、市场调研、经费来源及项目审批等前期准备工作实行按项目类型由业务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或项目单位负责管理。
各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组织项目的前期考察、论证、审批及资金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组织编制招标需求文件,包括项目预算、技术规格、采购数量、服务标准、工程量清单、图纸及招标控制价等;
(三)填写招标项目委托书,拟定招标类别和招标方式,确定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及招标文件,选派项目代表参加项目评审;
(四)参加对招标项目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经营状况及技术力量等考察;
(五)参加项目现场踏勘,编制招标答疑文件;
(六)按照招标评审结果,确认中标供应商,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合同执行、项目验收及售后服务。
第三章招标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五条 学校招标项目达到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集中采购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工程类招标项目还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招标项目未达到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但符合以下额度的,原则上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
(一)单项合同预算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
(二)单项合同预算资金达到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货物类项目;
(三)单项合同预算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
第七条 对于单项合同预算资金5万元至1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每年年初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通过组织招标,招标入围三家及以上具有工程施工资格的施工单位。在每一个具体施工项目实施前,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项目委托单位,在入围的施工单位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对于单项合同预算资金5万元至10万元的服务类项目,由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采取询价的方式,根据项目需求,询取三家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议后,组织评审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八条 学校规定招标以外的项目(指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以外),各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要依据本办法,制定采购管理细则,按照学校院级单位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各职能部门、处室参照执行),规范实施各类采购。
第四章招标方式
第九条 按照有关法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及询价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招标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四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
第十五条 招标方式按照有关规定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凡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和询价等方式招标的,由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项目主管校领导及主管招标校领导同意签字后实施。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在履行上述手续后,还需上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和天津市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招标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凡需要招标的项目,学校各归口业务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在招标实施前六十天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招标书面委托,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归口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审批意见;
(二)项目经费来源的审批意见;
(三)招标需求明细及相关资料;
(四)单一来源招标方式论证报告;
(五)非公开招标方式审批单;
(六)进口产品审批相关资料;
(七)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实施招标:
(一)受理、审查招标委托相关文件;
(二)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标计划(自接到招标委托书两个工作日内);
(三)签订招标委托代理协议(上级批复招标计划后两个工作日内);
(四)组织协调沟通招标文件的编写;
(五)组织招标文件答疑;
(六)发布招标信息(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执行);
(七)组织实施招标;
(八)发布中标公告(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执行);
(九)合同备案及公告。
第十八条 项目归口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当天,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于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合同公告。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招标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及“效率、质量、服务”的原则。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及教代会对学校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招标中,招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投标人认为招标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归口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应加强招标计划管理,压缩采购批次,降低招标成本。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未按规定履行招标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明确岗位职责,形成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四条参与学校招标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对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天津商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天津商业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津商大校发[2008]32号)同时废止。
201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