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运行,加强学校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加强我省高校货物采购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采购是指学校有偿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第三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的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由项目管理部门委托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的资产处置、服务项目承包等行为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学校采购应当严格按照学校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择优、效益、廉洁及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的采购工作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我校采购的最高决策机构是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审议机构是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执行机构是学校采购中心,监督机构是审计、纪检监察和财务部门。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设置及人员组成均按《广东金融学院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议事规则》执行。
第九条 管理职责
一、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统一领导全校采购工作,审议学校采购工作有关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与协调全校采购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审议学校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四)讨论和决定采购招标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采购中心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全校货物、服务、工程等各类采购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完善学校采购制度,规范采购方式和流程。
(三)按上级要求定期填报采购计划。
(四)根据申购部门提出的采购需求,依法选择采购方式,按规范程序组织采购。
(五)及时向申购部门反馈采购结果,协助其办理合同审核、签订、验收、报账等后续工作。
(六)负责采购资料的归档等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校“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的建设及管理。
(八)根据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制定采购管理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
(九)做好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十)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审计处、纪检监察和财务处采购监督工作职责
(一)审计监督职责:
1、根据审计部门的工作职责,对采购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和评价;
2、负责合同审核,参加采购项目工作协调会,必要时参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论证(谈判)等工作;
3、对学校集中采购有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其他应当审计监督的内容。
(二)纪检监察监督职责:
1、负责对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实施再监督。
2、参加采购项目工作协调会,对考察供应商、抽取采购评审专家以及50万元以上项目开标(谈判)等采购程序实施过程监督。
3、处理采购投诉,针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举报材料开展调查和处理。
4、其他应当再监督的内容。
(三)财务处监督职责:
1、负责对采购预算、项目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
2、参与采购合同审核,参加采购项目工作协调会及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的论证(谈判);
3、对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4、其他应当监督管理的内容。
第三章 采购组织形式
第十条 学校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和“部门自行采购”三种。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由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由学校采购中心依照政府采购方式在校内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
第十三条 “部门自行采购”是指由校内各部门自行组织的采购活动。
第四章 采购的范围和限额标准
第十四条 学校采购以下范围和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一、纳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通用类目录”的货物、服务、工程;
二、纳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
三、未纳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
特殊情况下的采购,如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等,可不受此限。对不属于上述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学校将实行“学校集中采购”或“部门自行采购”方式,有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以下范围和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工程,应该实行学校集中采购:
一、纳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
二、未纳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类目录”的,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
第十六条 未纳入“广东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经学校采购中心同意,可以由校内各部门自行采购。
第十七条 采购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采购组织形式,由申请改变采购形式的部门书面提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五章 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学校应当按照省财政厅核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主要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学校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以下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三个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学校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由谈判小组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学校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由谈判小组通过综合评分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是指学校对三家以上合格的供应商发出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进行比较,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相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人的采购方式。
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货物、服务、工程的采购方式。
七、公开竞价是指学校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确定的竞价人,通过资格审查选出合格竞价人,由出价高者竞得的采购行为。
第二十条 校内公开招标、校内竞争性磋商应作为学校集中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其他采购方式由采购中心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二条 校内集中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
一、校内公开招标没有供应商或没有合格供应商,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和具体要求的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经申购部门认定且按学校规定经过项目论证,确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抗力因素等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学校师生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无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出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的。
五、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资产处置,应当采用公开竞价招租方式。
其他项目采购可以酌情选择公开竞价方式。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按规定采用相应采购方式的,由申请改变采购方式的部门书面提请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 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由部门直接向供应商购买,或部门选择认为合适的方式购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及采购方式,将根据国家、省财政厅及主管部门最新政策法规的变化而相应调整。由学校采购中心在部门网页上公布。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采购申请。不论何种形式的采购,申购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需填写采购申请表并递交给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批后,提交给采购中心。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采购应当按计划进行,所申报的采购项目必须已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或虽未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但已获得学校批准立项及资金安排的。
第三十条 确定采购组织形式。采购中心接到采购申请后,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确定采用“政府集中采购”或是“学校集中采购”、“部门自行采购”形式。
第三十一条 采购中心按照政府采购相关制度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并按规定流程组织实施采购。
采购人不得向他人透漏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凡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确定中标人(成交商)的,采购(招标)评审结果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由采购中心将《广东金融学院校内采购结果报告》提请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确认后,向中标人(成交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各环节有疑问并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的,采购中心应及时受理,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三十三条 采购中标(成交)通知书有效送达后,采购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采购相关资料移交申购部门,并协助其办理后续工作。
第三十四条 符合部门自行采购范围的,经学校采购中心同意后,以书面的形式交由校内各申购部门自行采购,并完成后续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采购过程中,采购文件被供应商质疑或采购失败的,采购中心会同申购部门修正或答疑,按正常采购程序继续采购。若采购无法完成的,采购中心将采购项目退回申购部门,由申购部门重新论证。
第七章 采购监督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和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采购工作监督部门及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规定并有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采购活动,有权提请有关部门停止采购。
第八章 责 任
第三十八条 采购中心对采购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规范采购行为。参加学校采购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集中采购部门应根据学校工作安排,不定期地报告采购实施情况。
第三十九条 采购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行为无效,由学校责令改正,并视情况报学校监察部门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当事人的责任。
(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前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成交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学校财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四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由采购中心责令其改正或给予警告,并按合同及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给学校造成损害的,供应商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参加我校采购活动。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四)开标前与采购方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方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向采购方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校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