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实现管理重心下移,进一步规范采购工作,提高采购质量、效率与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服务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各类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二)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办公物资,图书期刊、电子资源、教材,耗材及试剂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含装修、修缮)、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审计等),以及配套的绿化、景观施工,消防、安防、网络施工等;服务:是指保障教学科研管理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包括系统维护、评估审计、法律咨询、展览服务、后勤保障(物业管理、绿化养护、水体维护)等。
(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按政府采购规定执行。
(四)采购工程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不招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
(五)产权交易(含房地产、公车、仪器设备等资产转让或租赁,废旧、淘汰物品处置)适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第三条 学校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优质、优价、高效,诚实、信用、廉洁原则,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全体师生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由政府或学校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及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不得违反规定向指定供应商采购,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公开采购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采购活动。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为江西省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学校采购项目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为南昌大学校园网(www.ncu.edu.cn)及南昌大学招标采购网(http://cgzx.ncu.edu.cn)并推送至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招标采购、纪检监察、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校长办公室、纪检监察办公室、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后勤保障部、审计处、资产管理处、图书馆、信息化办公室、招标采购中心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学校招标采购工作;
(二)讨论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议学校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四)审定特殊情况项目的采购方式;
(五)督促、检查招标采购工作。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标采购中心,负责采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研究起草学校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二)根据省财政部门批复的学校年度采购预算,实施项目采购;
(三)接收经学校职能部门立项、审批的采购项目,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含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询价通知书、磋商文件,下同),组织采购评审,组织或协调采购合同审签、备案、履行,参与项目验收;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优化采购制度流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促进廉政建设;
(五)负责采购数据统计、上报及采购项目材料整理、归档;
(六)建设校内“评审专家库”及“供应商库”,加强采购队伍建设;
(七)协调、配合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南昌海关、采购代理机构处理日常采购事务,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采购项目申购单位(以下简称“申购单位”)是执行项目采购任务的主体之一,是加强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环节,应当建立以分管领导、采购联络员(资产管理员)和项目经办人三位一体、分事行权、有序管理的采购工作机制,指定熟悉采购程序及流程的人员负责采购工作,履行采购职责,强化风险防控,加强采购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熟悉并宣传相关采购政策和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年度采购预算;
(三)开展采购项目市场调查,编制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预算,提出项目论证申请,参与采购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办理进口科教设备的校内报批手续;
(四)参加政府或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评审,起草、洽谈、会签、履行采购合同,组织或提出并参与项目验收;
(五)对货物及相关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实施自行采购并对采购结果负责;
(六)对本单位采购全过程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备查。
第九条 计划财务处、后勤保障部、资产管理处、图书馆、信息化办公室为学校采购项目审批、立项职能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别承担采购项目的论证、审批、立项任务。
(一)计划财务处负责指导、协调、督办与采购有关的财务事项,主要职责是:
1、牵头编制、申报、调整或新增学校年度采购预算;
2、审核采购项目经费来源;
3、监督、办理采购合同款支付。
校内各专项经费管理职能部门应当配合编制使用专项经费进行采购的采购项目预算,审核经费来源,指导、协调、督促有关单位申报、实施采购项目,落实采购合同款支付事项。
(二)后勤保障部负责学校工程、修缮、后勤保障及相关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审批、立项,主要职责是:
1、配合计划财务处收集、汇总、审核学校年度采购预算;
2、负责单项或单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项目的论证;
3、负责项目审批、立项,对项目采购需求的科学、合理、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核、论证;
4、开展项目勘测及设计,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设计图纸、项目技术要求等;
5、审定采购文件,开展项目技术释疑,参加项目开标或评审活动;
6、负责采购合同的起草、洽谈、审签和履行,以及项目施工管理,组织项目验收;
7、负责工程、修缮、后勤保障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分散采购;
8、完善、优化项目审批立项、前期技术准备、采购文件及合同审签、工程施工管理、项目验收等流程,建立健全内部风险防控体系。
(三)资产管理处、图书馆、信息化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直接应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各类信息化应用系统开发项目)负责学校货物及相关服务类采购项目论证、审批、立项,主要职责是:
1、配合计划财务处收集、汇总、审核各单位年度采购预算;
2、负责单项或单批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项目的论证;
3、负责项目审批、立项,对项目采购需求的科学、合理、准确、完整性特别是采购预算金额的准确性进行审核、论证;
4、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参与采购文件、采购合同的审核;
5、组织项目验收。
第十条 审计处为学校采购业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起草学校采购监督审计制度;
(二)评审未经上级部门评审的工程、修缮、后勤保障及相关服务类项目招标控制价;
(三)独立抽取评审专家,全过程参与并监督项目开标或评审活动;
(四)审核项目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参与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办公室应当对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接受有关投诉。
第十二条 学校成立采购协调工作组,由招标采购中心、计划财务处、审计处、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后勤保障部、资产管理处、信息化办公室根据采购项目性质及用途参加相关会议)、项目申购单位负责人组成,讨论研究决定需要多部门协调、配合的采购事项。工作组会议一般由招标采购中心召集。
第三章 采购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学校采购活动严格按年度采购预算执行。各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经费支出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等,将该财政年度需要采购的品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报学校采购项目主管部门或专项经费主管职能部门汇总、审核后,送计划财务处审核、上报。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采购必须严格按批复备案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各单位未按时申报且经学校编制上报、省级预算主管部门审批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无法实施采购,自行采购的,财政无法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年度采购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或新增的,应按部门预算调整程序和规定办理,经计划财务处审核并报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采购预算根据省财政部门规定每年微调一次,其他时间不办理预算调整事项。
在预算总额内,科研仪器设备项目确需调整单项预算类别或金额的,经省教育厅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与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两类。
(一)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与学校集中采购。
1、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将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批复学校采购的方式。
2、学校集中采购,是指由招标采购中心执行项目采购的方式。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系统申报并经采购项目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后执行采购。
(二)分散采购,是指校内各单位或后勤保障部自行组织实施项目采购、项目验收、货款支付的采购行为。
列入分散采购目录的项目,无须通过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系统申报及审批、立项,校内各单位可自主实施采购。工程、修缮、后勤保障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分散采购,校内各单位应当报送后勤保障部,由后勤保障部统一组织实施项目采购、合同签订、项目验收。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每年度“江西省省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主要有三种组织形式: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的品目,必须委托江西省依法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政府协议采购。属于政府协议采购目录的品目,经省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品牌后,由学校在供货有效期内定向或通过江西省网上商城采购。
(三)委托采购。其他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品目,经省教育厅批准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学校采购。
委托学校采购的,项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评审专家名单、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均须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备案。其中,单项或单批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执行学校集中采购;5万元以下的项目,批转申购单位按招标采购管理系统流程执行分散采购,采购合同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学校授权统一签订,采购款执行财政集中支付。
第十九条 学校集中采购。对列入学校集中采购目录但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或服务项目,执行学校集中采购。
单项或单批预算金额5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招标采购中心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执行集中采购;5万元以下的项目,批转申购单位按招标采购管理系统流程执行分散采购,采购合同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学校授权统一签订。
第五章 项目申报及立项、审批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进入招标采购中心执行采购前,必须已具备下列条件:
(一)预算落实:项目经费已经由申购单位在上一财政年度按规定申报并列入学校本财政年度采购预算且报经省财政部门批复、备案。
(二)需求明确:申购单位在申报项目前已进行市场调研,编制有完整、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采购预算准确。
(三)审批立项:项目已经过经费审核和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批立项,工程、修缮、后勤保障及相关服务类项目已经完成项目勘测、设计,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设计图纸已编制、审核完成。
(四)项目论证:单项或单批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项目已经过项目主管部门论证并获批。
(五)进口报批:采购进口科教仪器设备的,已按规定向学校、省级主管部门办理进口报批手续并获批。
第二十一条 采购项目申报。申购单位应当在预计开标时间2个月(货物及相关服务项目)或4个月(工程、修缮、后勤保障及相关服务类项目)前,通过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系统完成项目申报,确保项目主管部门有足够时间进行项目论证、立项、审批和工程、修缮项目的勘测、设计、报建、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确保招标采购中心有足够时间依法、依规执行招标采购程序。
(一)申购单位在申报项目前必须进行市场调研,编制采购需求及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的编制应当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目标,厉行节约,科学合理。
货物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需执行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数量、单价,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验收标准或要求,以及其他技术及售后服务等要求;预算金额;以及能够满足以上需求的供应商所应具备的资质(格)条件。
(二)采购进口科教设备且符合国家免税规定的,其采购预算应是免税价。进口报批的校内手续由申购单位及其经费主管职能部门负责,校外手续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审批。计划财务处,学校各专项经费主管职能部门负责审核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审批立项。货物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审批,工程、修缮、后勤保障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由后勤保障部审批,图书资料项目由图书馆审批,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信息化办公室审批,其他类采购项目由资产管理处审批。
(一)单项或单批项目预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提交以上项目主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单项或单批预算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当由申购单位按项目性质及用途提请项目主管部门并由其分管校领导召开校级专题会组织论证。
1、货物及相关服务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工程、修缮、后勤保障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由后勤保障部组织论证,图书资料项目由图书馆组织论证,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信息化办公室组织论证,其他类项目由资产管理处组织论证。
2、学校各专项经费主管职能部门应根据经费管理职责,组织有关项目的论证,并将论证结果及相关材料按项目性质分类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3、科研课题、学科及平台、人才工程等在申报或由上级主管部门、校级职能部门审批时已经过论证的,在采购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无需再组织论证,其原有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应按项目性质分类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三)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审批立项时必须办理以下材料:项目立项批文,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批准的施工图或装修方案、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招标技术要求等。
(四)采购项目调整或变更(含项目所包含的货物种类、数量、单价,服务内容,工程量清单,采购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等)应严格按项目审批、立项程序执行,调整变更的材料应上传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系统备案。
第六章 项目采购
第二十四条 采购方式。
(一)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一般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是指单项或单批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
2、邀请招标。是指单项或单批预算金额在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邀请其参加投标的方式。
3、竞争性谈判。是指经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根据最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4、单一来源。是指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5、询价。是指学校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根据供应商所报价格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6、竞争性磋商。是指经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通过综合评分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7、协议(网上商城)竞价。是指在政府协议采购有效期内,由学校通过江西省政府协议竞价系统或网上商城采购特定产品的方式。
以上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采购程序、有关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二)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方式,由招标采购中心根据项目性质与申购单位协商后依法确定。
1、达到20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需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须按程序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2、拟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申购单位须提出单一来源采购申请,自行组织3名以上校外不同单位专家论证,经招标采购中心同意后(20万元以上项目,报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质疑将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执行单一来源采购;达到200万元(含)以上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在报经省教育厅同意,将申请材料及公示情况一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单一来源采购。
3、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依法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执行。
4、出现涉及安全稳定、除险救灾等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按正常程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项目,申购单位应书面报告,经审批同意后由申购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实施采购,采购结束后按规定补办手续。
(三)校内单位的分散采购项目,一般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参照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程序和流程执行采购。
第二十五条 采购流程。
政府集中采购、学校集中采购由招标采购中心及项目主管部门按以下流程组织实施:
(一)采购前期准备。核对项目信息,明确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对政府采购项目,经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编审采购文件。单项或单批预算金额1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采购文件,应当送2名以上专家再评审。
(三)组织项目采购。发布采购公告,组建评审专家组,组织开标或评审活动,确定中标供应商,形成评审报告,发布采购结果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
1、因申购单位市场调研不充分造成所编制的采购预算过高的,应当在项目采购预算额度以下设置供应商投标最高限价,随采购文件一并公告。
2、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申购单位可提出申请,报经省教育厅同意后,自主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自主选定评审专家的,应当优先选择本单位以外的评审专家。
3、项目评审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采购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4、采购进口科教设备的,如国产设备可以满足采购文件所明确的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得拒绝国产设备参加投标。国产设备中标的,不得拒绝签订采购合同。
5、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的资金(包括横向课题),项目合同明确指定所采购设备品牌、型号、价格或供应商的,由项目单位按照项目合同自行分散采购,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合同直接支付采购款;项目合同未指定品牌、型号、供应商或服务单位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签订采购合同。组织采购合同的起草、洽谈、审签、签订,按规定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合同备案、公示。
第七章 采购合同
第二十六条 申购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起草、洽谈货物及相关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经本单位审核后,执行学校合同审核程序。货物及相关服务项目采购合同的学校审核程序,根据合同金额不同分级、分类进行:
(一)合同金额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招标采购中心审核。
(二)合同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的,由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处审核。
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还须分管招标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核。
(三)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或协议(网上商城)采购并实行电子合同的,以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合同为准,加盖学校采购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直属附属医院学科专业和科学研究、科技开发机构使用自有经费采购进口科教设备需要签订的采购合同,由招标采购中心、审计处审核,其法律责任由附属医院承担。
(五)采购合同的学校审核流程,应当在15日内完成终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修缮、后勤保障及相关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合同由后勤保障部起草、洽谈并组织审核、签订,1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经有关单位或部门会签后,由审计处、分管后勤保障工作的校领导审核。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与中标供应商起草、洽谈、签订采购合同,不得违背或偏离采购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规定签订采购合同。
(一)申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起草、洽签、初审后的采购合同,引发有关法律、经济诉讼的,或影响合同审核时效及货款支付的,其责任由申购单位承担。
(二)履行合同过程中,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约定的其他要求,不得泄露中标供应商特别声明要求保密的报价、投标文件、技术合同或协议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项目申购单位或后勤保障部应当加强对中标供应商的履约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中标供应商违反采购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报告学校合同管理部门。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 采购合同履约完成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由申购单位、审计处、招标采购中心及有关单位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供应商履约情况严格验收。
验收时,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验收结束后,应当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
(一)服务类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进行分期考核,结合考核情况和服务效果进行验收;工程、修缮、后勤保障及相关服务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
(二)技术复杂或重大项目,可以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或有关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三)对未按规定执行的合同,或未完全履约的,项目验收不得为合格,验收人员不得签署验收合格意见。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报告应及时送招标采购中心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备案、公示。
(五)货物及相关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工程、修缮、后勤保障及相关服务类分散采购项目,由后勤保障部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向中标供应商索要或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其他服务,不得无故拖延项目验收,或偏离采购合同约定内容验收。
第九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政府及学校采购组织形式、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招标采购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健全风险防控制度,严防法律、经济和廉政风险,落实政策功能,提升履职效能。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配置独立的开标室、评标室,对开标、评标或项目评审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及学校采购工作规定、程序和流程,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国家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投标,应当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取消其1至2年参加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直接或间接从学校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
(二)按照学校有关单位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
(四)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或在工程、修缮、后勤保障及相关服务类项目投标中约定抬高或压低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五)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招标采购活动;
(六)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
(七)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告上级主管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取消其1至2年参加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向评审专家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申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或不按照采购合同履约,或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
(四)将采购合同转包、分包;
(五)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
第四十条 供应商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或无法定依据反复、恶意质疑、投诉严重影响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取消其1至3年参加学校招标采购活动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部门、项目申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供应商的其他相关法律责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校属独立法人单位的采购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本办法规定自主实施,主动接受学校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校属独立法人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及单位实际,制定采购管理相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风险防控,其相关采购管理制度应当报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审计处、招标采购中心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项,以国家、江西省有关法律法规为准。校内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大学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南大采购字〔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