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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校国资字[2013]6号)
发布日期:2019-05-10访问量:778信息来源:http://gzc.whut.edu.cn/a/guizhangzhidu/xuexiaoguizhangzhi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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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设备与物资购置合同的管理,规范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设备和物资是指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等部门使用的仪器设备、软件、家具、窗帘;随同或单独购置的零部件和相关服务,图书、教材、药品,以及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消耗品、元器件、化学试剂、工具、设备安装材料。建设工程、房屋修缮中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和物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归口国有资产管理处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设备与物资所签订的合同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可不签订合同的情况:
      (一)属于即时清结范畴且合同金额不超过2万元。
      (二)用科研经费采购设备和物资(不包括家具)且合同金额不超过2万元。
      (三)非批量购置的耐用低值品。
      (四)合同金额500元以下的家具。
      第六条 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本办法所规定的设备和物资采购均须签订合同。
 

第三章 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是设备与物资采购专用章管理和使用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的规范管理、使用审核与监督等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与供货商签订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负责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的保管、监印、使用登记以及合同文本的信息管理和归档工作。
      第九条 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坚持“责任人审批、专人保管、合法慎重、使用登记”的原则,分类审批:
      (一)图书、教材、医疗药品的采购合同,由相应专项招标工作组负责人作为责任人行使审批权。
      (二)本办法所规定其他设备与物资的采购合同,由项目经费负责人和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共同作为责任人行使审批权。
 

第四章 合同签订

      第十条 设备合同内容应该包括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主要包括: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配置、性能与技术指标、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其他约定的事项等。家具合同内容应该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颜色、材质、单位、数量、单价、总金额、运输、安装、到货和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以及特别约定的售后等附加服务条款的事项等。
      第十一条 达到招标起点金额的设备与物资采购,须按学校设备与物资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根据招标会议纪要决议签订采购合同。未达到招标起点金额的设备与物资采购,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人员采取比价、询价的方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交易供应商,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后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 申购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审核合同条款,购置项目经费负责人作为学校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上签字,国有资产管理处加盖“武汉理工大学设备与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合同至少一式五份,供应商一份,申购单位一份,国有资产管理处两份,计划财务处一份。
      第十三条 需要办理免税的进口仪器设备必须签订技术协议、进口委托代理协议书及外贸合同。
      第十四条 对需要办理公证的合同,应按规定办理公证。
      第十五条 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消耗品,采用供应商记账供货方式,以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结算,并须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单次结算金额不超过2万元,凭长期供货协议和原始供货签收记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单次结算金额超过2万元,凭长期供货协议和原始供货签收记录到国有资产管理处签订采购合同,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长期供货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单次结算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 图书、教材、医疗药品的采购合同,由相应专项招标工作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加盖“武汉理工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中采购不属于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的合同,项目经费负责人拟定《代购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并填写《代购仪器设备合同用印申请表》,由科学技术发展院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处加盖“武汉理工大学设备物资采购合同专用章”。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十八条 按照合同执行的借款、报账、技术验收等手续由申购单位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设备验收,具体程序按照武汉理工大学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特种)设备,未经相关机构登记或检验前,不得验收使用。
      第十九条 需要进行土建安装的设备,由申购单位负责提前落实设备安装条件。若合同约定由设备供货商负责土建安装的,应在供货合同中明确。单列土建安装费用达到学校规定审计标准的,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后方可报账。
      第二十条 不能及时验收的设备,按下述条款处理:
      (一)因设备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参加验收人员需将验收内容及存在的问题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申购单位与供货商联系,督促解决问题,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退货、换货或者要求供货商检修直至验收合格,所有的联系工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或有文字依据;
      (二)因申购单位原因不能及时验收的,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反映问题和原因,因此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协助申购单位联系保修期内仪器设备的维修事宜。
      第二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双方就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项,可以协议补充。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跟踪合同的履行,申购单位应代表学校依法履行合同,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落实,并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关人员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时,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设备与物资的采购合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接受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和制度,不得侵害学校利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仪器设备及家具购置合同签订的规定》(校国资字〔2002〕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