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政府采购“放管服”政策,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充分利用网络技术实施和规范网上竞价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采购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网上竞价采购指通过“安徽农业大学采购招标网”发布学校采购信息,注册供应商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网上公布采购结果等全过程活动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下采购项目:
(一)列入年度采购预算并已申报年度采购计划,且不在政府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范围内的规格、标准相对统一的采购项目;
(二)使用到达学校财务账户,且无法安排年度采购预算的科研项目经费及其节余经费申报的规格、标准相对统一的采购项目;
(三)当年引进的人才使用人才经费申报急需的规格、标准相对统一的采购项目。
第四条 网上竞价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 网上竞价采购的成交原则:
(一)非科研仪器设备,有效低价的竞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科研仪器设备:
1.同品牌、型号的,有效低价的竞价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不同品牌、型号的,单台不超过1万元(含)的,由项目负责人自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单台超过1万元或批量超过5万元的,由项目主持人会同项目组成员共同确定成交供应商。
如果确定的成交供应商不是有效低价的竞价供应商,项目负责人必须提供选择理由并对该理由的合理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网上竞价采购程序
第六条 网上申购。申购人通过学校采购招标网提交采购申请,明确申购的货物名称、数量、规格、功能及配置要求、技术参数、交货时间与地点、服务要求、经费渠道、联系方式等。申购人对发布的申购信息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申购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应执行《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条 确定采购方式。采购管理部门根据申购货物(或服务)的属性和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网上竞价采购的,执行网上竞价采购。
第八条 发布竞价采购公告。采购管理部门审核采购相关内容,通过采购招标网发布竞价采购公告,竞价时限为五个工作日。竞价时限截止后参与竞价的有效供应商未满三家,可延长三个工作日的竞价时间。如延长竞价截标后参与竞价的有效供应商仍不满三家,终止竞价,采取其它方式采购。
第九条 确定供应商。申购人根据本办法第五条选择并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进行审核。
第十条 发布采购结果。通过采购招标网发布采购结果,公告三天。公告结束时如未发生质疑,采购结果有效。
第十一条 签订合同与供货。申购人应及时与成交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报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和备案。合同备案后,申购人应联系供应商及时供货。
第十二条 验收与付款。申购人应组织验收小组对货物按《安徽农业大学仪器设备验收规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按规定登记资产并及时办理付款手续(一般应在验收合格后15天内通过学校财务转账付清款项,另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章 供应商的评价与运用
第十三条 申购人在每次申购完成后,应对供应商在竞价采购中的履约情况、提供的产品质量以及售后服务等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采购管理部门加强竞价供应商的管理,对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等行为的,应视违规情节轻重给予竞价供应商暂停或取消参加我校竞价采购的处理,追究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章 采购纪律与监督
第十五条 申购单位和申购人应认真执行采购工作规定,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参与网上竞价采购活动的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采购制度,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将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学校网上竞价采购工作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采购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上竞价采购行为的网上监管,发现异常交易应及时督查处理,并将督查结果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其它未尽事宜,由学校采购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安徽农业大学网上竞价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5-10访问量:902信息来源:http://gzc.ahau.edu.cn/gzzd/1520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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