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资产字〔2019〕2号
河北科技大学
关于印发《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现将《河北科技大学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科技大学
2019年5月15日
河北科技大学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采购效率与质量、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采〔2019〕8号,以下简称《采购目录通知》)等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范围包括货物、工程、服务3类。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佣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工程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事项。
第三条 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采购、学校采购。政府采购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网上商城、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零星采购。集中采购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并可缩短采购周期。集中采购可采用学校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第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并实地考察方式确定,委托代理机构按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分类管理,每类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少于3家,使用期为1-2年。代理机构由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填写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表(见附件1)。每次招标时按照招标类型采用分类随机抽取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实行统一管理、归口采购。
归口采购执行单位(以下简称为采购执行单位)为:总务处负责工程类采购,资产管理处负责货物类、服务类采购。
第六条 采购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原则,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建设采购管理系统,力争做到质优价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采购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由项目经费使用者(以下简称为项目使用单位)报送,填写货物类、服务类商品购置和维修改造类申请表(见附件2、附件3);非预算项目需由项目使用人办理预算外项目审批手续,填写预算外项目审批表(见附件4),预算下达(审批)后进入采购程序。学校所有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活动,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八条 采购及招标活动应接受依法监督。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 为加强对采购及招标工作的领导,学校设立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组成:校长为组长,主管招标管理办公室所在处室的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采购执行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主管(联系)的校领导为副组长,采购执行单位、财务处、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及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为招标管理办公室),招标管理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主任由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第十条 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职责
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实施对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的领导、审批。
组长及副组长的职责:代表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采购及招标等相关工作的审批。组长授权常务副组长具体负责招标事宜,并对重大招标事项向学校报告。
招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拟定采购及招标等制度文件,负责政府采购报批手续的办理,负责学校集中采购评委库的建设与维护,负责委托代理招标机构确认及每次采购活动招标代理机构的安排,负责学校集中采购的审批。
采购执行单位的职责:负责归口采购的所有采购及招标工作,包括收集整理学校各项目使用单位的采购及招标信息并报财务处(由财务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负责学校采购及招标审批事宜;组织采购及招标活动,签订采购合同,督促采购合同的执行;采购文件资料归档管理等事项;向审计处报送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审计申请书。
项目使用单位的职责:根据采购执行单位工作要求,负责向采购执行单位申报采购预算,负责预算外项目的报批,负责报送货物类、服务类购置申请表、维修改造申请表(必要时编制标书)等采购项目技术资料,协助采购执行单位进行货物、工程、服务验收与实施,按审计处审计报告支付货款。
第三章 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是指由政府职能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程序,按照《采购目录通知》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采购执行单位在实施招标前,制定采购或招标方案、编制项目的采购及招标文件,填写政府采购审批表(见附件5)报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在《采购目录通知》中规定的采购目录内和限额标准以上或采购目录外且限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应实行政府采购(科研仪器设备除外)。货物类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性达到200万元及以上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工程类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十三条 按限额标准需报送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由采购执行单位按要求时间,在征集项目使用单位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采购计划并报送财务处,由财务处列入下年度学校预算。预算经学校、财政厅审批后执行。按限额应报而未报政府采购计划又急需采购的,按政府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使用单位对同一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政府采购;采购执行单位对不同预算项目内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当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四章 学校采购及招标
第十五条 学校采购及招标是指对未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或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且在限额以下的货物、工程、服务和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及招标。采购货物是否属于科研仪器设备由项目使用单位确认。
第十六条 学校集中采购及招标
学校集中采购及招标是指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非政府招标采购的货物、非政府招标采购的工程、服务。学校集中采购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如遇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经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采购执行单位组织供货商及项目执行单位等有关人员,可以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制造)商获得(单一来源)的;
2.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的;
3.原采购项目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由于兼容性或标准化的需要,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4.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七条 如遇突发事件必须马上处置等特殊情况,经请示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采用市场考察方式采购并补办学校特殊采购备案表(见附件6)。
第十八条 学校零星采购
学校零星采购是指单项或批量在5万元以下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采购。一次性采购单件或单批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需填写货物类、服务类商品购置备案表(见附件2)到采购执行单位备案。5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均需报采购执行单位批准后实施。纵横向科研经费单件或单批10万元(不含)由项目负责人负责采购,具体要求见《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科字〔2018〕6号)。
第十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不得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理由规避集中采购;对不同预算项目内同品目或类别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当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发挥规模效益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
第五章 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采购执行单位应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本办法进行采购、招标活动。
第二十一条 采购执行单位在进行项目采购及招标前,制定采购或招标方案、编制项目的采购及招标文件,填写学校集中采购审批表(见附件7)报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拟采购招标项目,经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采购执行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依据本办法进行采购及招标的活动一般应进行公开招标。确因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以及其他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须报学校采购及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采用除公开招标外的其他方式,由采购执行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共同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项目,应在学校校园网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从公告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不少于14天,中标公告不少于3天。
招标公示内容为:
1.供货商及投标人须知;
2.对供货商及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
3.供货及招标项目的范围、性质、规模、数量、标准和主要技术要求(设备采购要注明主要技术参数、精度等级、功能用途、标准零配件、软件配置、运行环境、安装调试要求和验收标准等);
4.质保时间、售后技术服务支持的要求;
5.投标报价清单;
6.评标标准、方法和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
7.施工、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质量、标准要求;
8.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9.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以及正、副本的份数;
10.开标的时间、地点;
11.投标有效期;
12.合同主要条款;
13.受理投诉的监督部门;
14.其他应当写明的内容。
采购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个别投标人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六章 学校招标开标、评委、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采购执行单位主持,所有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执行单位负责组建,人选由采购执行单位代表或项目使用单位代表以及有关专业、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专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人选,由采购执行单位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从学校内部专家库(或招标机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与投标人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2.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3.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采购及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货商、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废标: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2.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3.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的;
4.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的;
5.投标文件载明的采购及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采购及招标文件规定的;
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采购及招标文件要求的;
8.投标文件附有采购及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9.其他应视为废标的情况。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相应投标:
1.评标时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服务项目的,符合要求的供应商不足2家),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
2.所有投标报价都超过标底的上限,项目使用单位无力承受;
3.所有投标人均未响应采购及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所有投标被否决后,采购执行单位应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执行单位和招标管理办公室提交评标报告(一式两份),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开标记录;
4.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5.废标情况说明;
6.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一览表;
7.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8.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及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9.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的说明;
10.对廉洁招标的承诺。
第三十二条 采购执行单位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如因某种特定的原因拒绝中标,可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投标人排序,在投标有效期内,按排序的次位确定中标人。非不可抗力因素,中标人拒绝中标的,其投标保证金不再退还。
第三十三条 采购执行单位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按采购及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订立书面合同。书面合同不得有违背中标结果实质性内容的其他条款。中标人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合同,按拒绝中标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购执行单位在评标结束后,将与之相关的所有采购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会议记录等文件全部归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凡是违反本办法进行采购及招标的,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部门不予支付相应款项。
第三十六条 凡在采购及招标实施过程中有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招标活动,除现场评标程序按委托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执行外,其他与学校公开招标相同。
第三十八条 学校将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商、中标商进行诚信评价和诚信记录,对不诚信的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商、中标商进行必要的惩戒。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河北科技大学采购及招标管理办法》(校字〔2017〕52号)同时废止,凡学校其他文件涉及采购及招标事项与该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招标代理机构备案表
2.货物类、服务类商品购置申请表(备案表)
3.维修改造类申请表
4.预算外项目审批表
5.政府采购审批表
6.学校特殊采购备案表
7.学校集中采购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