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09-04 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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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采购,规范操作,包头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的规定,在《包头市政府采购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库”,实行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公告制度,公开代理机构资质证件、从业人员、代理业绩、采购绩效、诚信评价和监管处罚等相关信息,并且按序排名,供采购人自主选择。
截止目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库”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累计147家,其中有采购业绩的96家,占65%。 包头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制度实施监督检查,依法依规处理政府采购举报投诉,不推荐不指定,切实履行政府采购当事人职责权利。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职责权利制度规定如下: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规定: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六条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包头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2019年4月26日 |
包头财政依法规范管理采购代理机构
发布日期:2019-09-06访问量:758信息来源:http://uaao.imust.cn/info/1022/14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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