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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04访问量:833
信息来源:http://zbb.tjcu.edu.cn/info/1025/2015.htm
 

天津商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推行科学决策,校务公开,明确操作程序,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严格管理程序,注重过程管理;坚持工程质量第一,提高投资效益,保障学校事业发展。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和实施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对基本建设项目立项、招标、合同、基建财务、预决算、档案等实施管理,贯穿于前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及交付使用全过程,深化基本建设管理改革,加强基本建设队伍建设。

第四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是学校基本建设的蓝图,必须严格遵守。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及环境建设必须依据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实施,修订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必须通过原制订程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校园建设应深入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校园建筑应朴素大方、适用耐用,力戒奢华,保质节财;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新产品,降低使用能耗,提高能源效率;注重校园建设与自然环境的和谐统一,建设绿色、生态、优美、人性化的校园。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使用国拨资金、学校自筹资金、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建设的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和生活福利附属用房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是学校基本建设的决策机构。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单体基建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标准、资金来源和学校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等;讨论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土地利用和单体立项等事宜须提交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决定。

第八条学校成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基建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办公室、计财处、监察室、审计处、教代会、基建处、总务处、设备处、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研究、落实基本建设工作相关事宜。具体职责包括:

(一)审议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二)审议基本建设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则与程序,协调与基本建设有关的相关部门工作;

(三)审议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和决算;

(四)监督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签订和基建财务管理工作;

(五)监督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变更、签证工作;

(六)监督和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质量、工期与投资;

(七)学校授权的其他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事项。

基本建设领导小组会议由小组组长召集,会议遵循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规则。领导小组成员具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并负有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九条基建处为学校基本建设工作日常管理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

(二)负责学校土地管理与使用;

(三)编制、落实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

(四)组织新建工程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委托设计、方案评审和规划报建、施工报建、开工审批等工作;

(五)负责新建项目工程招标、合同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工程预决算编制与审核、基建档案管理等;

(六)负责新建项目的工程规划验收、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和保修回访工作;

(七)学校授权的其他基本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条纪检监察、计财、审计、教代会等部门为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的监督机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督、财务监督、审计监督和校务公开,保证工程立项、招标投标、资金使用、认质认价和预决算审核等重大环节按程序执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必须依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由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后提出立项计划,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再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基建处根据学校决策机构决定,组织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取得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意见,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须经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方可上报。

第十三条对下年拟建的单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市主管部门的要求,在本年5月底之前上报。在获得立项批复文件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由基建处负责项目的实施。

第十四条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由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列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十六条基建处要认真做好基本建设项目的各项申报和审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从开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的全部手续。

第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应采取招标方式,在多方案选择和充分征求使用单位(用户)及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基本建设项目扩大初步设计应征求使用单位(用户)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定,设计概算由基建部门审核,计财、审计部门复核,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如果设计概算超过投资估算10%,应提交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扩大初步设计和概算应报学校领导审批后,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九条基建处应将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及相关设计文件报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施工图纸自审、会审制度,进一步完善施工图设计。基建处应根据工程实施情况,分别组织设计单位、使用单位、审计部门和相关专家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对施工图纸进行全面、系统的自审和会审。施工图纸自审和会审采取集中审查方式,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复核。施工图自审、会审中的重大设计调整和变更应报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为有效控制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在设计阶段应逐步推行限额设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基建处应依据国家造价管理规定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工程变更管理按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单项10万元以下的变更项目由基建部门研究决定;10万-30万元的变更项目由基本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30万元-100万元的变更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100万元以上的变更项目由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累计变更达到计划总投资±10%或建筑面积±5%,应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审批。

第二十三条学校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应实施全过程审计,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勘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第二十四条实施现有校舍装修、改造项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外檐。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由相关管理部门在施工前委托技术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和施工图,否则不得施工;涉及外檐变动、色系变化的改造项目,应符合校园建设总体规划,并经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执行。

第四章 招标、造价与合同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商业大学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六条10万元以上的基建及配套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招标方式和评标细则由基建处提出建议方案报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参与投标的企业数量不得少于三家,招标方式按照约请投标人方式不同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按照是否进入有形市场分为有形建筑市场招标和学校内部招标;按照是否制作标底分为有标底招标和无标底招标。10万元以下的基建及配套工程,由基建部门集体研究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通报备案。严格招投标程序,开标、评标和定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和设备的价格确认实行分级管理。10万元以下的材料设备认价由基建处确认,10万元以上的材料设备认价,按规定组织招标确认。

第二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和认价单由基建处分管招标和认价的负责人签发。认价单应包括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和价格,但不得指定供销商。

第二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的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类经济合同。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受托人,代表学校签订各类基本建设合同。设计和施工等重大经济合同在签订前应经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十条基本建设合同谈判以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和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价款支付及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不得订立背离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基建处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合同,完成合同规定内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合同的调整与变更程序按工程变更程序执行。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二条实行项目责任制。项目责任人应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对工程项目负责,每个工程项目应指派1—2名现场管理人员和预算管理人员,代表学校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管理与协调,对投资实施全过程监督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主管工程项目的学校领导、基建处的负责人和项目责任人,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负责管理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责任事故,无论当事人的工作是否变动,都要根据情况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合理控制工期。立项报告批复下达后,勘察、设计、申报的各种审批手续、招标和施工等阶段,应确定合理的时限,不得随意拖延或盲目压缩。基建处对施工阶段的工期要加强监控。

第三十五条严格管理技术文件资料。基建处应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提供在建工程真实、准确和完备的原始资料。

第三十六条在工程发包时任何人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迫使施工单位压缩合理施工工期,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度。基建处根据和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或监理单位不能履行合同规定职责的,应及时更换监理人员或终止合同。

第三十八条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按照工程合同约定,由学校直接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要严格按设计要求并通过工程材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标准方可使用;对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基建处要监督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上述要求进行进场前检验;重要材料和设备应在项目小组现场验货并签字确认后方可正式使用。严禁任何人明示或暗示降低材料质量标准,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使用到工程上的,除必须返工外,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严格执行地基、基础、钢筋混凝土等隐蔽工程验收规定和制度。隐蔽工程必须经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及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人员验收合格并签字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验收手续不得补签。

第四十条履行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基建处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及校内的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的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六)配套的基础设施和环保工程竣工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向总务处办理固定资产实体移交手续,向校档案室移交竣工资料。

第四十一条学校基建项目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基建处在工程验收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二条基建处负责国家规定保修期内的质保工作,基建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基建处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合同,执行保修义务。分项质保期满后,基建处会同总务处签发质保合格单和支付相应工程质保金。具备条件后,基建处向财务处、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和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和控制,有效进行审核和监督,严格控制建设成本,避免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五条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计划财务处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安排与管理。配备专人负责基建财务的核算与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及核算,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过程中采购的各类材料、设备及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提供会计信息,按期完成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的编报工作。审计处负责建设资金的运行监督。基建处负责建设资金的使用与控制。

第四十六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和其它投资支出。

第四十七条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工程材料设备款、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必须严格执行合同规定,并按下列程序支付:

(一)基本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监理工程师和基建处项目负责人、预算员、分管预算副处长、处长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及合同规定依次进行签认。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在工程结算审计结束之前一般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80%。

(二)工程材料设备款的支付。需支付预付款的大型设备购置,预付款比例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同时,乙方要提供一定额度的履约担保金。工程材料、设备到场验收合格并安装完毕后支付货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95%,余款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或质保期满并按规定验收合格后支付。

(三)竣工结算款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对施工方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初审(可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后,将工程结算报告报审计处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工程结算额最终以审计报告为准。基建处根据审计报告审定的数额签认竣工结算支付凭证,支付工程结算款并按规定留足保修金。工程结算审核期限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学校基建处负责人要认真贯彻一岗双责制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职工队伍党风廉政教育和思想政治教育,特别是要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廉洁自律教育,建立健全基本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通过制度建设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第四十九条加强纪律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加强财务与审计监督。学校计财处和审计处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等的监督与审计。

第五十一条加强民主监督。学校基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挂牌公示;学校办公室和监察室要公布基建工作举报受理方式,自觉接受校内师生员工的监督。举报人发现重大基建工作问题并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学校要予以奖励。严禁任何人采取任何方式对举报人打击报复。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由基建处负责的学校大型维修、改造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基本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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