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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编制指引(货物类)
发布日期:2021-11-04访问量:781
信息来源:http://gzc.hlju.edu.cn/info/1284/1938.htm
 为加快推进政府采购项目规范化进程,明确政府采购需求编制的主体责任,确保采购人规范、高效的编制采购需求,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本级政府采购实际,编制本指引。
一、编制采购需求的主体责任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是编制并确定采购需求的主体,应对采购需求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正当性承担相关责任。
二、编制采购需求应当遵循的原则
1、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应当以满足实际需要为目标,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2、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
3、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用公开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需具备的条件和要求;
4、国产产品能够满足需要应当采购国货,涉及办公或信息网络安全的采购需求应当采购国货,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
5、采购人在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的同时,必须提供完整的采购需求材料。
三 确定采购需求的具体要求
(一)采购需求应当合规、完整、明确
1、采购需求应当完整。完整的采购需求应包括供应商需具备的资格条件及满足政府所需或公共服务的全部要求,应全面反映采购产品的功能和性能要求、材质和相应的物理性要求、安全要求、包装及工具要求、售后服务要求,特定情况下需包括技术保障或服务人员组成方案等要求。
2、采购需求应当合规。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在采购需求说明和确立环节不能有歧视性和排他性内容,避免实际操作中因出现不合规情形,影响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和公平、公正目标的实现。
3、采购需求应当明确。采购需求应当准确清晰、规范描述且无歧义,应体现标的物的基本属性,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
(二)采购需求确定应当严谨规范
1、应明确采购需求的基本内容。应当对采购需求提出的目的、所处的环境、项目背景、场地要求等进行准确描述。
2、应组织专家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对于通用或者已有需求标准的品目(如公务用车、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可以不用事先征求意见;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缺乏需求标准的品目,按照《条例》要求,可以向专业咨询公司、检测机构或设计机构对有关技术标准及主要技术参数要求进行咨询,可以聘请经济或专业技术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经咨询论证的意见,应作为编制并确定采购需求标准的重要依据,并以书面形式随采购计划申报。
3、应进行市场调查。采购人应通过产品制造商官方网站、产品宣传彩页或通过其他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选择同档次三个以上品牌或专项授权供应商(注明供应商名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作为调查对象,了解市场的供货情况。调查的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技术规格、主要技术参数、市场参考价等,以此证明其采购需求没有歧视性和排他性因素,满足政府采购实现充分竞争所必须具备的硬性条件,市场调查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随采购计划申报。
4、应征求社会意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应就确定的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三)采购需求应符合国家强制标准。
1、对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应要求供应商提供3C认证证书;
2、对纳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且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对应节能清单页面复印件;
3、在采购的产品无国家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可按照行业标准确定采购需求标准;
4、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采购需求标准。
(四)对供应商资质、资格的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不得特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品牌、商标、专利、版权、设计、型号、原产地或生产厂商;
2.不得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3.不得存在行业限制、企业规模(注册资金)限制;
4.不得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项目咨询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项目的采购活动;
5.对纳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应要求供应商提供3C认证证书;对纳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内且属于强制采购的产品,应要求供应商提供所投产品对应节能清单页面复印件;
6.不得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资格、认证,作为资格评审条件(提供省级以上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提供官方核查网站);
7.不得将供应商业绩和实施经验(案例)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8.不得将投标产品品牌持有人(制造商)出具的服务承诺函等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9.不得将同类项目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设置地域性限制(特殊情况除外);
10.不得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六)商务条款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合理确定交货期(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
2.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承诺;
3.要求投标人提供所投产品的合法来源渠道证明文件(特殊采购项目可以要求专项授权);
4.规定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采购进口产品应当有财政部门的审批文件;
6.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内的产品应要求投标人提供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7.要求投标人提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
(七)技术条款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技术条款设置应做到参数描述准确,条目编制清晰、分类清楚,编码统一,能够体现采购标的的类别、功能和规格档次;
2.技术参数应当设定为区间值,不得设定固定值(特殊情况除外);
3.不得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名称或代号;
4.星号条款的设置数量,不得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
5.原则上不能设置“#”条款,如项目金额较大、必设技术参数较多,需要设置“#”条款,不得超过参数条目总数的20%;
6.特殊产品应当要求提供产品检测报告;
7.不得将非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资质、资格、认证,作为技术参数条款;
8.不得将国家级评奖、省级政府的评奖、国家部委级行政主管部门评奖作为技术参数条款。
(八)售后服务条款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应当要求投标人提供售后服务方案(服务时限、维修技术人员、增加免费质保期、保修期外运行、维修成本计算等具体服务措施;
2.应当对售后服务机构提出明确要求(厂商服务、外包服务);
3.可以要求本地化服务(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应当要求投标人或厂商出具《售后服务承诺函》;
5.应当以公开提供给市场的标准确定售后服务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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