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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1-11-04访问量:821
信息来源:http://zbb.henu.edu.cn/info/1054/2016.htm
 

关于印发《河南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河南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类招标采购活动,推进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校进行的招标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我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贷款等各类资金进行基建或修缮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活动,经费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纳入招标采购管理。

第四条 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招标采购工作按规定进行。

第六条 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第七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照相关规定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招标领导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组长由常务副校长担任,主管监察、设备、基建、后勤、国资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监察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总务处、基建处、图书馆、信息化管理办公室等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三)指导和督察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招标监督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四)否决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五)审议对违反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招标领导组下设招标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办公室设在国资办,具体组织、协调学校各类招标采购活动。招标办主任由国资办主任担任。招标办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学校招标采购服务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拟定校内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报学校招标领导组审议;

(三)负责建设、管理、维护评标专家库、评标组长库、业主代表库、商家库;

(四)接受招标采购登记,编制招标文件,办理委托招标项目手续;

(五)负责发布学校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发售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

(六)负责组织一般项目的资格预审,根据需要会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招标监督部门对重大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

(七)负责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等有关工作;

(八)受理和答复商家的疑问或质疑,参与投诉的调查;

(九)负责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归档;

(十)完成学校招标领导组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招标领导组下设招标采购工作监督小组(以下简称招标监督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为监督组成员单位,监察处为监督组长单位。招标监督组主要职责是:

(一)向学校招标领导组汇报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成招标领导组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负责监督招标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安排专人对招标采购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招标采购工作中履职和评标纪律执行情况;

(五)根据需要,参与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

(六)监察处负责组织、协调学校招标监督工作,负责签订保密协议或承诺,确保招标预算(控制)价和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参与重大项目的资格预审,监督评标人员及谈判商家的抽取,受理与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投诉和举报等;

(七)审计处负责审核基建、修缮项目招标形式是否符合规定,标段划分是否合理,评标标准是否公正,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及规范要求,评标专家是否按照评标办法评标,负责审核基建、修缮项目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八)财务处审核招标项目是否有明确的资金来源,审查用户单位经费支出项目是否通过招标或集中采购等。

第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分工和职责

一、业务分工

根据招标采购工作需要和项目性质,将招标采购项目划分为五个主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具体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五个归口部门分别是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总务处、基建处、图书馆、信息化管理办公室。其主要分工如下: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主要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医疗方面各类仪器设备(含多媒体设备),教学、科研各类物资采购。

(二)总务处主要负责建筑物维修、环境装修改造、水电基础设施建设维护,校园绿化、保洁、物业管理服务,行政办公各类家具、物资、后勤产业资产。

(三)基建处主要负责基建项目的环境评价、可行性论证等,基建项目的勘探、设计、监理机构的遴选,基建项目的土建、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

(四)图书馆主要负责图书期刊、数字化电子资源等。

(五)信息化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及维护。

以上未涉及到的分工内容,仍维持原办法不变。

二、职责

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招标采购工作的责任人。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论证、审批等前期组织和准备工作;

(二)负责组织提交招标采购计划、申请,以及招标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三)负责组织招标技术答疑;

(四)会同监督部门和招标办,对省财政厅批复的1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项目进行招标和采购;

(五)参与开标、评标、谈判、询价等工作过程;

(六)参与评标专家库、业主代表库、商家库建设;

(七)参与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和考察;

(八)负责与中标人合同洽谈,办理合同审核、签署等相关手续;

(九)负责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十二条 用户单位(包括课题组、项目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定一名分管行政或设备工作的主管领导为本单位招标采购工作负责人;

(二)负责本单位招标采购项目立项考察、询价、申报和授权论证等前期工作;

(三)根据招标项目的特征,拟定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和使用要求,并报项目归口部门确认;

(四)向学校评标专家库推荐合格的备选人员。

第十三条 为保证招标工作顺利进行,以项目归口部门、监察处、审计处、国资办、用户单位组成项目招标工作组,具体负责该项目招标工作。重大项目由项目归口部门的主管校领导任组长,项目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国资办(招标办)主任任副组长。一般项目由项目归口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国资办(招标办)主任任副组长。项目招标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抽派人员协助招标办组织项目招标活动;

(二)限额招标时,监察处事先与参与部门签订保密协议,归口部门编制或委托编制招标预算(控制)价,100万元及以上特别重大的基建或修缮工程,采取“双委托”的形式,确定招标控制价;

(三)审定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名单;

(五)组织招标预备会;

(六)根据需要组织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七)协商解决招标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八)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招标采购工作项目的需要,依法组建项目评标小组。评标小组在监察处监督下,由招标办负责从评标专家库、评标组长库、业主代表库中抽取相关成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向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通常情况下,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情况下,招标项目可以采取直接确定方式。

评标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评判;

(二)在评标会上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相应的解释或者答疑;

(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出具评标报告。

第十五条 委托招标、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均应严格实行预算管理。招标采购各环节及开标会议等相关方面的收支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相关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

第十六条 凡预算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限额的货物和服务采购,5万元及以上限额的基建与修缮工程项目,必须按校内规定程序申报,经河南省政府财政厅审批后,根据审批意见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本办法所称货物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基建或修缮工程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指除货物和基建或修缮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具体招标采购项目范围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为准。

第四章 招标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依据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招标采购分为委托招标和学校招标采购两种形式。

委托招标是指按照河南省政府采购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对基建或修缮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

学校招标采购,是指采购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金额较小或项目特殊,经河南省财政厅批准或非财政性资金的项目由我校自行组织和实施的招标采购活动。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招标采购活动,采取校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等方式。

第十九条 凡达到上级规定5万元及以上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其招标方式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通常情况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选取供应商或施工单位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采用以上两种方式,公告征集或发出邀请后投标人少于三家的,重大项目经请示主管招标工作的校领导同意,一般项目经招标办审核同意,建设工程或修缮项目可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选取施工单位,货物和服务采购可选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三种方式组织采购。

(四)河南省财政厅审批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或询价方式的,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二十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河南省财政厅,以及学校招标领导组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为简化招标采购程序,对时间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特殊、采购频率较高,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小于10万元的采购项目,在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项目归口部门或用户单位提出申请,经河南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可由招标办或归口部门组织,招标监督组派人参与,通过询价或跟单采购等方式确定成交商家,但持续供货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对捐赠或部分捐赠的项目,捐赠人有特殊要求的,按学校与捐赠人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或资金提供方对招标的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国家和学校的根本利益。

第五章 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四条 凡纳入招标采购管理的项目,归口部门在进行项目立项、论证、落实项目经费后,填写《河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申请表》,由招标办报河南省财政厅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五条 招标办根据河南省财政厅的审批意见,启动委托招标或学校招标采购程序。

第二十六条 委托招标程序:

(一)招标办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二)归口部门组织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三)项目招标工作组召开预备会,审定招标文件;

(四)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预审,必要时对其实地考察;

(五)归口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招标答疑和踏勘现场;

(六)招标办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适时公布招标预算(控制)价;

(七)招标办组织监督人员以及通过随机抽取的业主代表,参加开标、评标;

(八)在校园网公示评标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归口部门组织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二)招标办参照示范文本,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三)项目招标工作组召开预备会,审定招标文件;

(四)招标办在校园网发布招标公告,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邀请招标项目,在监察处监督下,从通过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式遴选的商家中,或者从学校商家库中随机抽取三家以上商家,招标办向其发出邀请;

(五)招标办对投标商家资格进行预审,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发标;

(六)归口部门组织招标答疑和勘踏现场;

(七)招标办接受投标商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八)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负责;

(九)评标小组签署并提交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必要时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十一)招标办审定评标结果,特殊项目或特别重大项目,由学校招标领导组审定;

(十二)在校园网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商家。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组织竞争性谈判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办或归口部门协调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组长、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归口部门组织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招标办组织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参加谈判的商家名单。参照公开招标程序,确定不少于三个商家参加谈判。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个商家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商家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商家,并作好记录。

(五)推荐候选商家。谈判结束时,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商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最后报价等因素综合评议后,签署并提交谈判报告,推荐候选商家。

第二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其采购程序参照竞争性谈判程序。

第三十条 学校询价采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办或归口部门协调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组长、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事先明确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确定被询价的商家名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商家名单中,随机确定三个及以上商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商家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商家。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商家。

第三十一条 日常零星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由招标办根据采购需求,采取协议供货等方式定期组织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办或归口部门协调成立协议供货采购小组。采购小组由组长、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也可以采取由招标办、归口部门、用户单位3家派人参与的办法组成。采购小组应当事先明确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确定商家名单。采购小组可以从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提供的年度协议供货名单中直接选定商家进行交易,也可以采取组织多家供货商家进行竞价的方式采购。

(三)确定成交商家。采购小组根据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等情况综合比较后确定成交商家。

第三十二条 采取服务定点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其采购程序参照协议供货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学校招标可采用有标底、无标底、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或限额招标的方法,个别零星维修工程无法准确计算工程量的可采用费率招标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学校开标会议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商家代表参加。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商家。开标会议由招标办主持,在招标监督组监督下进行。开标程序如下:

(一)投标人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三)宣布监标、唱标及记录人员名单和会议纪律;

(四)由投标商家代表当众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

(五)按签到逆顺序或抽签顺序唱标,投标商家对唱标无异议后可自行离场;

(六)宣布评标纪律,评标小组开始评标。

第三十五条 评标程序:

(一)初评。评标小组对投标单位的资质、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商家是否具有投标资格;对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响应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二)澄清。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商家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出书面澄清或说明,并由其法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三)详评。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评标小组签署并提交评标报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依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五)项目招标工作组确定评标结果;

(六)评标结束后,样品由用户单位封存。

第三十六条 对需要实地考察投标商家或中标候选人的项目,可通过到企业、用户单位、有关技术部门了解情况或咨询行业专家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内容包括:企业实力、产品质量、项目业绩及产品信誉等。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提交考察报告。项目招标工作组听取考察人员的报告,结合评审结果进行评议,确定中标商家。

第三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根据评标小组意见宣布暂缓评标或废标,在核实情况后同项目招标工作组协商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或重新招标:

(一)到会投标商家或经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有效投标商家少于3家;

(二)招标项目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不准确,足以实质影响招标结果,不能达到招标目的或可能给学校造成重大风险或损失的;

(三)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商家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四)投标商家有串标、陪标、围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足以影响招标活动公正性、合理性行为的;

(六)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办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商家。

第三十八条 凡招标采购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用户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合同标准文本、招标或谈判文件、中标、成交商家投标或谈判响应文件以及书面承诺,依据《河南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审签程序,与中标、成交商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成交商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成交商家自动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的,招标人可按顺序递延确定新的中标、成交商家,原中标、成交商家的投标保证金做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九条 中标或成交商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或成交项目。中标或成交商家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或成交项目,也不得将中标或成交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中标或成交商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条 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政府采购申请表、审批表,招标或谈判文件、投标或响应谈判文件、评标或谈判记录等材料是重要的法律文书,招标办负有收集、保存和归档的责任。招标办应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每年按时移交档案馆归档。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向学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招标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二)评标专家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三)评标的过程必须保密;

(四)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第四十三条 与投标商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四十四条 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下列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招标采购而未招标采购的项目,归口部门或用户单位擅自实施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商家,对潜在投标商家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商家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

(四)招标项目当事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商家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侯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商家或不与中标、成交商家签订合同的;

(六)归口部门或用户单位不按照招标或谈判文件和中标、成交商家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或与中标、成交商家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损害学校利益的;

(七)与投标商家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

(八)招标及相关考察活动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招标采购活动中玩忽职守,不认真负责,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影响招标采购工作的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乃至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视具体情节,分别由招标办、监察处和学校招标领导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下属独立法人实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南大学国资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大学有关招标工作的所有规定同时废止。

 

主办: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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