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仪器设备、家具、大宗物资、物业服务采购行为,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采购质量,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南京理工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使用各类经费采购仪器设备、家具、大宗物资(不包括后勤自用各类物资,下同)、物业服务,单件(项)或批量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均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三条3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家具、大宗物资、物业服务采购,一般采用竞争磋商、竞争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以及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四条单件(项)或批量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应当采用竞争磋商、竞争谈判方式采购。对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通用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商家无法替代的;
(二)在用仪器设备,因后续维修或扩展功能所需的零配件或部件必须向原供应厂商购买的;
(三)批量教学设备,仅需部分更换且要求与原设备保持一致的;
(四)原招标合同需要后续补充订货的(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五)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非标或委托研制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六)与已经采购的设备配套使用,且无法替代的产品;
(七)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自制设备。
第五条单件(项)或批量5万元以下的项目,依据“货比三家、质优价廉”的原则,可直接进行采购。
第六条政府采购监督部门认定其他方式包括批量集中采购和协议供货。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设备按用途分为行政办公用设备和教学科研用设备。行政办公用设备,按照国务院定期发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进行批量集中采购或协议供货;教学科研用设备,如协议供货目录中型号满足使用需求的,原则上通过协议供货采购。
第七条对于项目建设中已明确采购方式的,遵照计划批复的采购方式实施。
第八条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竞争磋商、竞争谈判、询价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直接采购,规避采购流程。
第三章采购程序
第九条竞争磋商(谈判)采购组织程序:
(一)需求人负责落实资金来源,提供采购物品的详细技术参数;
(二)需求人填报《南京理工大学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申报表》;
(三)发布竞争磋商(谈判)公告,从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到招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拟定、发售竞争磋商(谈判)文件;
(五)组织磋商(谈判)文件的澄清、修改和答疑;
(六)成立磋商(谈判)小组(由技术、经济、商务方面专家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七)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九)填报《南京理工大学购销合同、协议审核与备案表》。
第十条询价采购组织程序:
(一)需求人负责落实资金来源;
(二)需求人填报《南京理工大学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申报表》;
(三)发布询价信息,从公告(招标文件)发布到招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根据报名情况,选择3家及以上潜在供货商发询价通知书;
(五)成立询价小组(由技术、经济、商务方面专家单数组成);
(六)询价小组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报价由低到高排列供应商顺序;
(七)确定中标供应商;
(八)结果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九)填报《南京理工大学购销合同、协议审核与备案表》。
第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组织程序:
(一)需求人负责落实资金来源;
(二)需求人填写《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论证表》;
(三)成立采购小组;
(四)组织谈判,确定成交价和供应商;
(五)填报《南京理工大学购销合同、协议审核与备案表》。
第十二条在采购中,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但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三条在投标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三)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招标采购单位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组织。
第十四条在采购过程中,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如有两家合格供应商投标且具有竞争性的,按原采购程序进行采购;只有一家合格供应商投标,与投标人直接进行谈判;无合格供应商投标,采购部门应积极寻找合格供应商进行谈判,以完成采购任务。
第四章评标办法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家具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采用竞争磋商方式采购的,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性价比法;采用竞争谈判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最低评标价法一般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采购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细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南京理工大学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申报表》
2、《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论证表》
3、《南京理工大学购销合同、协议审核与备案表》
附件1:
南京理工大学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申报表
拟采购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责任人 | 联系电话 | ||||||||
经费来源 | 经费本号 | 经费预算 | |||||||||
拟采用采购方式 | 是否进口 | ||||||||||
拟采购货物(服务)组成及技术指标 说明:包括系统用途、系统基本组成、主要技术指标(必须满足的请在标号前打“★”号)、其它(供货期、培训、质保期),可附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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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在供应商信息 | |||||||||||
潜在供应商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负责人(签名):
院系领导(签名):
日期:
附件2:
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论证表
承办单位 | 使用单位 | ||
预算金额 | 项目名称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制造商、代理商名称 | |||
项目概况及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 (项目概况需包括主要技术参数等项目情况,单一来源采购理由需重点阐述市场调研及符合单一来源情形的详细说明,页面不够可另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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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1 论证意见 |
专家姓名工作单位 职称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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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2 论证意见 |
专家姓名工作单位 职称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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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3 论证意见 |
专家姓名工作单位 职称联系电话 |
1、本表适用于未达到招标限额要求(≥5万且<30万元)项目;论证意见应当完整、清晰和明确,页面不够可另附页。
2、单一来源主要情形
(1)只能从唯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商家无法替代的;
(2)在用仪器设备,因后续维修或扩展功能所需的零配件或部件必须向原供应厂商购买的;
(3)批量教学设备,仅需部分更换且要求与原设备保持一致的;
(4)原招标合同需要后续补充订货的(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
(5)技术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非标或委托研制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6)与已经采购的设备配套使用,且无法替代的产品;
(7)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自制设备。
附件3:
南京理工大学购销合同、协议审核与备案表 | |||
项目名称 | |||
签约内容 | (附合同文本) | ||
经费来源 (项目名称、经费本号) |
经费预算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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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方式 | □竞争磋商□竞争谈判□询价□单一来源 | ||
组织单位 | |||
参加人 | |||
采购结论 | |||
合同价款 (大写) |
人民币 | ||
经办人 (签字) |
单位领导意见 | ||
项目主管部门意见 | 审计法规处对合同审核意见 | ||
国资处意见 | 财务处意见 | ||
招投标办公室 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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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说明: 1、本表仅适用于未达到招标限额要求(≥5万且<30万元)的项目; 2、参加人至少3人及以上,由参加人签字,不得代签、打印; 3、采购结论详细说明采购过程情况及采购结论; 4、单一来源采购需要附《货物及服务采购项目单一来源论证表》; 5、填写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如内容有变化需要重新经各部门审签。 http://gzc.njust.edu.cn/82/ca/c4818a164554/page.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