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标工作,强化监督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湖北省防治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学校事业经费进行的招标活动、以及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其他招标活动。
第三条 参与学校招标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地接受监督。
第二章 监督机构、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成立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监督领导小组),校纪委书记任组长,分管审计、财务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监察处、审计处、计财处为成员单位;下设采购与招投标监督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监督工作小组),其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选派;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第五条 监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和完善学校招标工作监督约束机制和办法;
(二)指导、规划学校招标监督工作;
(三)处理学校招标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学校招标工作中不依法依规而形成的结果行使否决权。
第六条 监督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否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有无规避招标行为;
(二)监督学校招标工作过程,监督学校招标项目合同的会审、项目合同的变更及项目执行情况;
(三)监督学校招标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受理学校招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五)建立中标人和投标人的不良记录档案;
(六)向监督领导小组汇报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完成监督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监督工作。
第七条 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监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对监督人员的要求:
(一)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具备招投标方面的业务知识;
(二)严格按法律法规和制度办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校的利益;
(三)廉洁自律,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到位不越位,不无理干预和影响招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 监督方法
第九条 学校招标监督工作,主要采取实时监督、重点检查、听取汇报等方式进行。第十条 监督工作小组参与学校招标活动的重要环节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实施实时监督。
第十一条 监督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对学校招标工作情况、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每半年向监督领导小组作一次工作情况汇报;监督领导小组可以要求项目执行单位及其相关方对具体项目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报。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三条 监督招标文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会审;监督投标人的资格审查与确定其入围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第十四条 监督招标项目拦标价的编制与确定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监督评标委员会的产生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
(一)开标是否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投标文件是否密封、是否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接收,各投标单位法人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解决开标过程中的异议及其他问题是否依法依规;
(二)评标工作是否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进行,评标过程是否遵守既定、合法的评标程序和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委及工作人员有无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的现象;
(三)定标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顺序,遵循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进行;有无其他组织和个人干扰定标的现象。
第十七条 监督应该招标的项目是否招标,是否有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行为。
第十八条 监督项目合同的会审与变更:
(一)项目合同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会审;
(二)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的同时,项目执行单位是否与中标人签订了《武汉理工大学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并交监察处备案;
(三)合同变更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监督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是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是否有收受投标人的贿赂和其他好处而干扰招标工作、泄露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等秘密的行为。
第二十条 其他监督事项:
(一)招标项目是否立项,经费来源是否落实,项目经费的使用是否合规;
(二)招标方案是否合法合规;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是否严格执行了回避制度;
(四)参加重大项目实地考察,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
(五)对只有预算价而没有栏标价的招标项目,评标过程应进行商务谈判。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党纪、政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对于应该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由部门或个人指定承接单位,以及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将应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三)泄露投标人名单、泄露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以及泄露其他秘密的;
(四)任何组织、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干扰招标活动的正常进行,授意、暗示工作人员和评委为投标人说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收受投标人的贿赂和其他好处,干扰招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参加招标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七)有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凡是擅自变更合同,抬高原合同金额的,结算时不予认可;给学校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评委违反评标纪律,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标资格。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如有行贿、围标、串标、诬告等恶性竞争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围资格;如已中标,取消其中标资格或终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中标人不能切实履行合同条款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对于有不良记录的投标人和中标人不再允许其参加学校的投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监督领导小组;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