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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校办字[2018]3号)
发布日期:2021-11-04访问量:885
信息来源:http://gzc.whut.edu.cn/a/guizhangzhidu/xuexiaoguizhangzhidu/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经费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适用本办法。
本条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设备、家具、图书(含电子数据库)、药品等。
本条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绿化工程等。
本条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学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依法进行采购与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
第五条学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学校落实国家有关科研项目资金和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政策,扩大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采购权限,并加强对科研人员自行采购技术支持和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采购与招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监察、基建、后勤、资产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工会、发展规划与政策法规处、财务处、审计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医院、图书馆、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全面领导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
(二)研究决定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研究、审议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相关文件和方案;
(四)审定学校评审专家库的相关事宜;
(五)审定重大采购与招标项目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指导、组织与协调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工作;
(二)贯彻国家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
(三)负责向教育部上报采购计划或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执行统计信息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四)审核采购与招标申请,发布招标公告;
(五)参加采购与招标方式的审定和采购文件的审查;
(六)监督采购与招标活动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组建和管理评标专家库、供应商信息库、不良行为信息库;
(八)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设立基建、维修与绿化、设备与物资、医疗药品、图书5个专项采购与招标工作组(以下简称专项工作组),各专项工作组组长单位分别是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医院、图书馆。各专项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提出采购与招标申请,拟定采购方式;
(二)编制采购与招标文件,接受供应商报名,对采购与招标文件进行技术释疑;
(三)组织审查供应商资格;
(四)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或成交的供应商;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结果;
(六)拟定合同文本,组织合同的洽谈、审查、签订工作;
(七)按照档案文献管理规定,负责采购文件资料整理归档。
第九条设备物资采购与招标工作中关于科研仪器设备的认定工作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院等业务归口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学校采购与招标项目的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负责评标工作,其组成、产生方式及工作职责根据自行采购与招标项目和委托采购与招标项目的区别,规定如下:
(一)自行采购与招标项目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由校内或校外有关技术、财经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量为3人以上(含)单数,其中技术、财经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方式为,一般采购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采购项目采取直接确定方式;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主要工作职责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采购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供应商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或确定所需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或供应商。
(二)委托采购与招标项目评审委员会或评审专家小组的组成、产生、工作职责按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或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采购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学校基建工程、维修与绿化工程、设备与物资、医疗药品、图书等采购与招标项目,凡达到下列限额标准之一的,应进行招标:
(一)基建工程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上(含本数,币种为人民币,下同)的项目;
(二)维修与绿化工程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在40万元以上、其他仪器设备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家具、医疗药品、图书等单件(套)或批量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五)设计、监理、物业管理及其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
单项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在一个月内同类项目采购预算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也应进行招标采购。
第十二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预算在20万元至40万元的项目中,市场竞争充分的成型产品,在学校网上竞价平台上采购。
第十三条国家法律法规及地方省(市)政府采购与招标工作适用范围及限额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采购工作的实施
第十四条学校各单位的采购与招标项目,须通过相关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学校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采购与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如下:
(一)公开招标,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政府、社会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是学校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指学校组建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学校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指学校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学校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指学校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指学校组建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学校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七)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国家规定公开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学校规定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招标公告或采购公告,应通过学校采购招标网发布。
第十七条采购项目应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对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及评审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国家对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在采购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十八条采购方式的确定程序如下:
(一)学校在报送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明确了采购与招标方式的,按文件的批复执行;
(二)重大项目(采购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因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按相关要求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三)特殊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有特殊要求、市场竞争不充分、采用公开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需求的项目或特供设备、中外文报刊期刊等)采购预算在公开招标范围以下,由专项工作组会议确定采购与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或单一来源采购与招标的项目,需报分管该专项工作组的校领导审批同意;
(四)其他情况下由专项工作组会议根据采购与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采购组织形式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集中采购属国家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由设备与物资专项工作组根据学校采购数量分月份或分季度,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要求采购。
(二)分散采购指未达到学校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分散采购项目按学校专项工作组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任何单位不得将应该集中采购的项目划整为零,进行分散采购。
第二十条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各专项工作组按本办法的规定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采购预算在国家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由专项工作组组长单位代表学校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应按委托代理协议的内容要求,遵照法律法规及地方省(市)政府文件的有关规定组织采购活动。
第二十二条项目采购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专项工作组提出书面采购申请(包括采购项目的审批立项文件、采购项目经费来源的核实资料、重大项目专业设备采购的专家论证报告等材料),报招标办审核;
(二)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
(三)专项工作组编制的工程项目预算审核,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四)接受供应商报名,审查供应商资格;
(五)确定供应商名单;
(六)发售采购文件;
(七)踏勘现场(如有需要),采购文件答疑;
(八)组建评审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定标;
(十)发送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结果;
(十一)拟定、洽谈、审查与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招标办根据各专项工作组申报材料,负责向教育部报送采购计划或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采购项目的文件审查、招标控制价确定、供应商名单确定、定标、合同审查等由专项工作组组长主持召开专项采购与招标工作组会议审议。
达到重大项目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分管该专项工作组的校领导主持召开专项采购与招标工作组会议审议。其中,维修工程预算、服务采购预算在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和基建工程、货物采购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标控制价,需报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对抢修工程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在向分管校领导报批后,可先施工抢修,再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采购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专项工作组需在校长办公会议上通报中标或成交结果。
第二十七条  5个专项工作组以外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采购方案,经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后勤集团自筹经费的货物和服务采购,由后勤集团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招标办备案后自行组织采购;相关单位可参与监督采购活动。
 
第五章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参与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进行批评教育直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
(二)违反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影响干预采购与招标工作,使采购工作未能按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和形式、范围和标准、程序进行的;
(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的;
(五)评审专家小组成员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评审专家小组成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七)参加采购与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第三十条参与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的供应商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控告。
第三十二条学校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工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和有关规定对采购与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接到投诉、检举、控告的,应及时受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各专项招标工作组组长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未涉及的采购与招标活动中的法律责任,按政府采购与招标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理工大学招标管理办法》(校办字〔2011〕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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