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采购工作,防范风险,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省直教育系统政府采购管理的实施细则》(粤教装备[2014]2号)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纳入学校财务管理的非财政性资金的物资和服务采购(工程类服务和后勤类服务除外,下同)均属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第三条物资和服务采购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三分离的要求,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优先采购国产、节能、环保绿色产品。
第四条学校各单位应科学、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加强采购管理。定期集中、汇总采购,严格控制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二章采购立项
第五条各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广东财经大学物资和服务采购项目申报书》或《广东财经大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书》,经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论证后,报学校审定立项。教学软件和管理软件的立项分别由教务处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论证后,报学校审定立项。
第六条通过学校立项且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方可实施采购;通过立项但未纳入预算的项目,列入备选项目库,按项目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七条物资和服务采购分为政府采购和学校采购。各单位严格按照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确定采购方式,不得采取化整为零、错开不同时间段采购等形式规避公开招标或指定某种采购方式。
第八条政府采购主要包括批量集中采购、电商直购、定点采购、网上竞价、协议采购、电子反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政府规定的采购方式。通过政府规定的采购部门或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第九条学校采购可选择网上采购、现场议价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网上竞价、电子反拍和上级政府部门认定或校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章采购程序
第十条政府采购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教育部门协议供货项目。各单位填写《广东财经大学物资和服务采购申报表》,按要求的时间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由资产管理部门在广东省电子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或广东省教育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平台上进行采购。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按学校自主采购程序中校内集中采购程序的要求执行。具体品目和采购限额标准见每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省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实施方案和省级教育部门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学校采购
不属于第十条政府采购的采购项目实行学校采购。学校采购包括校内分散采购和校内集中采购。
(一)校内分散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由各单位依据《广东财经大学物资和服务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填写《广东财经大学招标项目用户需求书》报资产管理部门采购或由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各单位采购。
(二)校内集中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填写《广东财经大学招标项目用户需求书》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核;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技术复杂程度确定是否进行技术方案论证;经审计部门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核后,由招标采购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组织采购。
第五章采购合同
第十二条按照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三条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采购项目均应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采购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和住所,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结算方式,验收标准与质保要求、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费用支付办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法等。
第十五条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采购项目合同须送法制办公室审核。审核过程中,审核部门对合同有修改建议的,送审单位应当及时修改。
第十六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办理;如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但所有补充协议的变更金额累计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六章 材料归档
第十七条采购项目的材料归档工作由采购人负责。在项目结算后进行收集、建档、存档。
单项或批量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须分别向资产管理部门和学校综合档案室报送档案目录;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归档至学校综合档案室。
保管期限按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归档的主要材料包括立项文件、经费预算、采购计划、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采购结果通知、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等采购过程的相关文件。
第七章纪律和监督
第十九条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回避。
第二十条负责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对于采购活动中不宜公开的资料、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学校物资和服务采购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加强内控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细化内部操作流程,防范风险。采购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学校财务、监察、审计、法制办等部门、全校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以书面形式向采购部门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可向学校监察部门投诉。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按有关程序处理:
(一)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二)不履行管理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三)拒绝监督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学校采购活动一至三年, 触犯法律的,按有关程序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排挤其他供应商;
(三)串通、贿赂采购部门工作人员;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为贯彻落实本办法,制订《广东财经大学物资和服务校内分散采购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广东商学院物资与服务采购管理规定》(粤商院[2011]13号)和《广东商学院协议采购与小额物资和服务采购实施细则》(粤商院[2011]1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