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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吗?
发布日期:2022-06-08访问量:558
信息来源:网络整理

竞争性谈判程序可以只设定一轮吗?

答:不建议这么设定,谈判是法定程序,既然是“谈判”,那么就应当有谈判环节和至少两次的报价。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谈判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谈判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02


没有依法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吗?

答:不可以,财政部94号令规定,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果该采购结果确实违法违规了,没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可以通过举报的程序维护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03


中标结果公告后,可以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细项得分吗?

答:财政部87号令总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该评审得分应为相关投标人在详细评审中获得的评审总得分,而不是每位评委对该投标人的评分或该投标人每项评审因素的得分。当然,上述规定是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最低要求,从公开、透明的角度出发,如果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自愿进一步告知未中标人具体扣分环节或所扣分数的话,法律上是没有做限制的。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 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04


投标供应商的法人代表为近亲属关系,能同时参与同一个采购项目吗?

答:可以,投标供应商的法人代表为近亲属关系不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情形,也不能就此直接认定该两家供应商串通投标。当然作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来讲,如果发现有明显相近关系的供应商参加同一个采购项目,应当更为认真地审核相应投标文件,避免出现围标串标等违法事项。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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