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供应商参加当地民政局的劳保物资采购项目,由于经验不足便委托某投标服务公司办理投标事宜。结果,被告知“串通投标”,投标无效。原因是,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接受A供应商委托办理投标事宜的投标服务公司,同时也为B供应商办理该项目的投标事宜。
这是一位网友的爆料。这位网友说,他们A公司和B公司根本不认识,从来也没有任何交往。并且投标服务公司负责A公司招标文件购买、投标文件编制、参与投标的人员,与负责B公司的也不是同一个人。这位网友知道,被认定“串通投标”的后果是很严重的,就想问问专家,该怎么办?
那么,不同投标人到底能否委托同一公司办理投标事宜?如果委托了同一公司办理投标事宜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又该怎么办呢?
亚利认为,上述情形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视为串通投标的六种情形之一,是违法行为。87号令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无论投标服务公司负责办理投标事宜的是否为同一部门或同一人。
何谓“投标事宜”?依照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部门规章的规定,投标事宜一般包括领取或者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及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踏勘现场、出席投标预备会、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等。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规定,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投标文件的内容等,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公司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违背了法律规定,可能导致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所以,为法律所禁止。
值得注意的是,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种视为串通投标情形,是招标采购中发生频率较高,而且有着某种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或财政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易于发现,可以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在本案例中,同一公司负责办理两家供应商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事宜,“完美”地符合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部门规章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评标委员会可以直接认定A、B供应商串通投标。
需要提醒的是,两家供应商如果委托同一公司办理投标事宜,在资格审查阶段一旦被发现,或在评标阶段被评标委员会认定,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一旦被认定串通投标,财政部门将会对串通的供应商给予行政处罚。串通投标供应商将被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处5‰—10‰的罚款,禁止1-3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应依法依规,不要心存侥幸,否则得不偿失。
亚利还认为,投标人委托他人办理投标事宜的,应当要求受托人出具书面承诺,声明受托人不存在同时受托承担同一项目的招标或者代理其他人投标事宜,以避免构成违法。法律具有不可违抗性,针对本案例的情况,不管是主观故意也好,不是主观故意也罢,已经构成了不同的供应商委托同一公司办理投标事宜的违法事实。所以,评标委员会依法认定其串通投标,是其职责所在,毋庸置疑。作为当事人应该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而该供应商受到的损害,只能与投标服务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作者:刘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