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项目招标结束之后,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供应商发去了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在媒体上公示。就在当天,采购人也找到了中标供应商,与之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六天,某未中标供应商向监管部门提起了投诉。投诉供应商认为: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三条规定了“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但是采购代理机构却未等到“质疑有效期”结束就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使得法定“质疑有效期”形同虚设,更不要提“投诉有效期”是否能够实现了。这种做法导致供应商的权益救济无法实现。
监管部门接到这起投诉后感觉十分棘手。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说道:“在这起投诉中供应商没有任何其他诉求,似乎只想为自己的权益保障讨个说法。那么采购代理机构的做法是否真的使‘质疑有效期’形同虚设了呢?”监管部门十分想听听其他同行的处理建议。
中标结果无公示期
上述案例中,投诉供应商主张在中标结果公布后的七天“质疑有效期”内,采购代理机构不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问题就在这里,这七天“质疑有效期”究竟具有何等法律效力?它是否就等于中标结果的公示期呢?
我们知道,如果一项行为具有公示期,就意味着在公示期间行为主体仅能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和建议,不能够做出任何有助于公示行为完成的实质行动。若仔细研读《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会发现它们都没有规定中标结果必须在媒体上发布的天数。换句话说,法律并没有为政府采购的中标结果规定任何公示期。业内有关专家表示,法律规定的七天“质疑有效期”并不等于中标结果公示期,它仅仅是给供应商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处寻求救济设定了一个期限。
签合同与质疑是两条线
既然中标结果并无公示期,是否意味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中标公告发布,即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当天与供应商签订合同呢了?
云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段云波给出了肯定的答案。财政部18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六十三条也规定:
“投标供应商对中标公告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提出质疑……”段云波认为,从法律规定上来看,这两个期限并不矛盾,他们是平行的,“也就是说,签合同与质疑是两条线,可同时进行。”
段云波认为,对于此起投诉,监管部门应毫无疑虑地判定供应商投诉无效。有所不同的是,如果投诉供应商还有别的主张以及诉求,监管部门应先暂停合同的履行,再进行调查取证等投诉处理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副主任崔亚东也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公共资源,尽可能减少损失,不管投诉事项是否已经查明,都应先暂停合同的履行。
投诉处理应依法
那么,在采购合同已经签订的情况下,供应商的投诉一旦经查属实应如何处理?崔亚东说:“供应商担心签订了合同,就不利于自己主张权力了。其实遇到这种情况,供应商不用慌张,监管部门也不必为难。因为法律已经为此种情况的发生进行了考虑。”
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一条规定:“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违法行为之一,并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中标候选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中标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三)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短 评:
等一等较为保险
供应商对已经签订合同的采购项目提出质疑或者投诉,虽然从法律上来讲,是存在解决办法的,但是,一旦质疑或投诉事项经查属实,无论是撤销合同还是由责任人进行赔偿,都或多或少地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因此,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在“质疑有效期”内不可签订合同,笔者还是建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等一等再签合同,这也是许多监管部门的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副主任崔亚东对笔者说,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等一等再签合同,其实是对合同履行质量的保证。因为,不管投诉供应商的主张是否属实,监管部门处理投诉都会首先选择暂停合同履行,这样肯定会给供采双方带来麻烦;一旦投诉主张经查属实,合同可能会面临撤销的处理,同样也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果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能够尽量把矛盾在质疑期间、签订合同之前化解,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避免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据悉,宁夏采购办规定中标结果确定后,给中标供应商发去中标通知书之前,采购代理机构必须为其他供应商留出两天的质疑期限。也就是说,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先在网上预发布一个中标公告,告知各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两天质疑期过后,采购代理机构再正式发布中标结果公告,并给中标供应商发去中标通知书,此后的工作程序完全与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相同。“给供应商在七天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天质疑期,就是为了避免签订合同之后发生质疑或投诉,一旦经查属实造成损失。”崔亚东说:“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个规定已收到实效。”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王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