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许多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来讲,“采购限额标准”这一概念想必并不陌生。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规定中有明确表述,即“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对比《政府采购法》,记者打开了中央和部分地区近期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但没有发现单独呈现的“采购限额标准”字眼,只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概念。
那么,“采购限额标准”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有着怎样的联系和区别?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向业内专家咨询了相关意见。
受访专家表示,虽然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采购限额标准的数额就等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数额。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17页有着较为明确的解释。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则属于分散采购。”(记者 杨文君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