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法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如何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如何帮助评审专家规范履职?《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日前从安徽省池州了解到,池州市财政局勇于担当,采取了不少措施,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及评审活动的管理。
“评审专家的队伍不断壮大,为政府采购事业做出了不小贡献。但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也出现专家不专、违法乱纪的现象,管理评审专家是法律赋予我们财政部门的职责。作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我们必须履职到位,加强对评审专家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池州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为了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池州市财政局细化了对评审专家的现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
细化评审专家回避情形
池州市财政局强调,评审专家应当具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要求的条件。同时对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进行了细化和补充——3年内曾在该项目的投标人、竞买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该项目的投标人、竞买人中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与该项目投标人、竞买人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情况的;是该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曾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等情形的均应当回避。
专家评审应该手工书写
为了防止评审专家敷衍了事、冒名顶替等情况的发生,池州市财政局对专家评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专家认证、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认证等具体行为做了进一步规范:评审专家应严格贯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履行政府采购评审职责,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评审专家出具的评审、认证意见,应该是手工书写、论证充分、观点明确的独立书面材料。评审专家对出具的评审、认证意见负责,财政部门对观点不明确的意见不予采纳。
据池州市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便于让评审专家熟知制度的要求,该局还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活动开始前30分钟,向现场的评审专家印发并宣读《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为了对专家形成更好监督,该局同时要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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