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答复期限的计算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近日,某单位的工作人员就向《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辑部提问道:
记者查阅《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令”)发现,答案简单明了。
94号令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94号令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又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记者结合上述两条规定发现,收到质疑函的当天不计算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期间内。(■ 本报记者 杨文君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