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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采新规18条,编制采购文件的时候需注意
发布日期:2022-03-22访问量: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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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海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清理妨碍公平竞争规定、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和供应商权益救济等四个方面提出18条具体措施,包括清理备选库、限定保证金数额及形式、告知供应商评审结果等多个近年来的政采领域热点趋势。


小编梳理以下重点举措,值得采购人和供应商关注:


01

采购前期应当注意的事项




小编微评:值得关注的是,《通知》中明确采购人设立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库不属于清理范围,相比于部分地区“一刀切”的做法,这一规定无疑更有利于减少财政成本,提升采购效率。


02

采购文件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注意事项:


  • 清理在信息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的行为;


  • 清理要求供应商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办事处等行为;

  • 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认证等非必要限制竞争的行为;

  • 可以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证明的,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纸质材料或证明;

  • 不得因装订、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无效条款;

  • 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证明材料,但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不得设置投标报名审查环节,应当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

  • 鼓励不收取投标(响应)和履约保证金,收取的投标(响应)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0.5%,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5%;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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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微评:除了各级财政部门三令五申消除对各类企业的差别待遇、供应商免于提交纸质材料等保障公平竞争的要求外,《通知》还明确对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上限提出明确要求,这也是为了降低供应商的参与成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编制采购文件时更应当注意。


03

评审和合同缔约时的注意事项




  • 评审报告签署后,存在资格审查错误、符合性审查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审因素评分错误、经评委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重新核对。纠正和重新核对只能纠正上述情形规定的错误、修改或重新形成受该错误直接影响的评审意见,不得改变其他已形成的评审意见;


  •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1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 采用招标方式的项目,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包含电子方式)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小编注:非招标采购方式同);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及排序。


  • 采购人结合项目特点和供应商资信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供应商,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70%。


需注意!《通知》对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时限要求比87号令更严格。87号令规定,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


04

质疑处理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期限内的质疑函,不得要求供应商必须现场提交质疑函;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质疑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申请原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质疑答复应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得以原评审委员会意见直接答复;


  •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同时,应当将新的中标结果进行公告或书面告知所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公告(告知)前不需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


可以看出,《通知》从保障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降低交易成本等角度着墨颇多,紧密契合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这一主题,更有利于推动采购项目的充分竞争,保障投标人权益,彰显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但另一方面,部分举措的严格程度也远超上位法要求,例如限制投标保证金等规定,可能涉及对采购人权利的减损,这意味着财政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时,需要更为慎重地评估和权衡利弊影响,并结合实际应用情况进行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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