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也称公有资源(public common resource),其涵义比较宽泛。最为宽泛的定义是,公共资源是一切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自然物质与自然条件,及其相互作用形成的自然生态环境、人文资源和相关延伸资源。当然,也有较为中观层面的界定,如,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生产或生活资料的来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界定,即从公共部门使用公共资源层面界定,公共资源是指公共部门所拥有或经公共部门授权管理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总称,包括有形的不动产(建筑物、构筑物)、货物等,无形的服务、土地使用权、公共设施经营权、行业特许经营权和行政许可等资源。此外,还有观点认为,公共资源是指在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在法律上不属于个人或私人组织的全部资源(如公路、桥梁、河流、港口、水源、航道、森林、矿藏、空气、阳光、文物古迹、自然景观、文化典籍、科技成果等)。
从公共资源的本质来看其性质,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公共资源的性质界定为一种虚拟资产,即“为了公共事业更好地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依一定的方式拟制出来的财产利益”。第二,把公共资源的性质归纳为政府资产和社会经济资源两类,具体地讲,一类公共资源是基于公益事业,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的配置,即不需通过交易进行分配的政府资产,如,政府公务人员的酬金、公益部门所需的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另一类公共资源是从市场取得的、用于公共事业的产品(包括工程、货物)和服务所花费的政府财政资金和作为经营性单位生产要素的社会经济资源,如,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国有资产经营权、国家特许经营权等。第三,把公共资源的性质归纳为政府掌握和控制的经济资源,它包括政府支出、政府投资形成的资产以及由于社会管理形成的专有权益。它是社会共有的生产或生活资料,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
从公共资源的特征来看其性质,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第一,公共资源具有满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及收益非排他性,这是基于经济学视角,从公共资源所具有的公共物品性质而作出的阐释。第二,公共资源具有专业性、公益性。安徽省合肥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则把公共资源界定为“机关、事业单位和经授权的其他组织拥有、控制或管理的具有专业性、公益性的以及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资产、资金和资源”。第三,公共资源具有社会属性。有观点认为,公共资源是指在国家或地区范围内,在法律上不属于个人或组织的全部资源,主要包括社会资源、自然资源和行政资源。公共资源具有社会属性,即该资源不为某一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所拥有,而是为全社会所共有。第四,公共资源具备公共性和公益性两个要素。一些研究者将公共资源的概念界定为是具有公共性和公益性,并由国家机关或授权的公益组织支配和控制的,为国家日常运作和公共生产、生活与发展所需要的资源,且进一步指出可交易公共资源具有的非禁止使用、所有权明确、所涉资金的公共性等基本属性。
(本文摘自《中国公共资源交易发展报告2021》)
(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