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给市场、给份额,政府采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要更多地从增强企业“造血”能力的角度进行思考
“长本事”才能走得长远
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能设置为评审因素吗?多则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已给出答案——No。理由是合同金额和营业收入直接相关,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然而,在笔者与高校采购工作从业者交流的过程中,几乎每位受访者都心存困惑。东北某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人提出,何为“特定金额”?比如,100万元的业绩是特定金额,还是100万元以上的业绩也是特定金额?采购人从考察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角度希望投标人做过类似项目,因此才会提出一定的合同业绩要求。投标人做过的越多,则从某种程度上表明经验越丰富,其评审得分也应该越高,这是比较直观的评判标准,并非指向特定某个投标人。
不允许将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设置为评审因素,是为了防止排斥和限制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财政部第一千一百四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AAA级信用证书亦不允许作为评审因素。某专家分析,或许是因为AAA级信用证书与企业的成立时间、资产总额、管理水平等挂钩,对中小企业构成了歧视。《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还关注到,在信息化平台运维项目中,将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ITSS)符合性证书作为评审加分项已成为常规操作,由于涉嫌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与之相关的质疑和投诉也在反复“上演”。细细品来,这背后似有相同的逻辑。
诚然,中小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中最具活力的组成部分。2012年1月起实施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明确,采取预留采购份额、降低门槛、价格扣除等措施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人指出,那些不为中小企业预留的政府采购项目,大概率是因为中小企业无法承担业务或其不具备核心竞争力。但是,当各类企业“同场竞技”时,部分中小企业往往因为缺乏核心竞争力,只能通过超低报价争取到政府采购合同。实践中,采购人的需求一般建立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如果A供应商的产品优于国家标准而价高,B供应商的产品仅满足国家标准但价低,按照政府采购“满足需求即可”的价值导向,B供应商就是“完美供应商”。长此以往,还有哪些供应商会沉下心来搞研发,努力提高产品品质呢?科学理论研究多集中于大学,但应用研究植根于企业。最先进的科技应用往往在企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国际形势的风云变幻,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要实现扶植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不仅要有给市场、给份额这样“简单直接”的操作方式,还要更多地从增强中小企业“造血”能力、提升科研能力的角度进行思考。同时,可参照美国《小企业法》,细化区分中小企业,制定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
实践似乎已催生出制度设计的多种诉求,笔者也无法给出答复。2020年7月,工信部、财政部等17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制度的若干意见》,提出将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机制,修订《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我们对此抱以更多期待。
(楚桥)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ZHENG